免费业务竟然全额收费 广州联通涉嫌欺诈惹官司(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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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费业务竟然全额收费 广州联通涉嫌欺诈惹官司(2)
2009年08月21日 08:59 来源:中国经济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启示

  如有消费者遇到同类情况,可来电来函本报,信息时报记者及法律顾问将提供相应帮助。

  “与其花费打官司,为什么不去认真对待错误?”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蔡海宁认为,此案件中,举证的责任应归给广州联通,而不应由消费者负责。首先,广州联通一家国有大型企业,拥有大量完备的数据。因此举证的责任不应该由施女士来负责。

  跟陈先生的案件一样,此案中广州联通同样存在只拖延不解决问题的情况。蔡海宁认为,广州联通搬出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文件为自己辩护,而不是认真去对待消费者投诉。这样即使赢了官司,也会输了用户的信心,并不是一个良好的解决方法。“与其花费高额的费用请律师打官司,为什么不去认真对待错误,向消费者赔礼道歉?”蔡海宁说。

  争议焦点

  1广州联通是否构成欺诈?

  广州联通说法:广州联通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表示,广州联通只承诺亲情套餐本地互打免费,而非任何情况下互打免费。广州联通认为,其从来没有多收消费者的本地互打费用。

  由于施女士出示了广州联通宣传单张表示,广州联通的广告有虚假宣传和欺诈成分。但跟陈先生案件一样,广州联通表示,施女士出示的广州联通宣传单张不是他们印的。

  施女士说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所作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施女士认为,联通在自己开户时在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上及宣传资料上承诺主副卡互打免费,而在长达54月的时间里不仅一直向自己收费,还向其他办理亲情套餐的联通用户(施小姐的朋友吴小姐也遭遇同样情形)收费,联通这种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的行为显然已构成欺诈行为。

  2谁应负责举证责任?

  广州联通说法:广州联通认为,该公司从未在2008年2月前多收施女士主副卡本地的通话费用。广州联通认为,根据双方协议第10条约定,如施女士对话费金额有异议,施女士可在三个月内道被告营业厅打清单。

  广州联通引用信息产业部颁布的《电信服务规范》2.1.9的规定为自己辩护。根据该规定,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点到点短消息业务收费详单原始数据保留期限为5个月。

  广州联通认为,他们已经保留了最近5个月的通话清单,而此前施女士一直未打清单,怠于履行查询清单的权利。因此,这是由于施女士的原因导致数据灭失,这一责任应由施女士自行承担。

  施女士说法:施女士认为,根据她与广州联通在2004年2月27日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广州联通应每月向上诉人寄送通话清单,但广州联通从未履行此项义务。由于广州联通的违约行为,导致施女士无法提供话费清单的证据,还由于广州联通在此期间实际占有证据资料不提供,对于这个阶段证据灭失的责任,应由广州联通承担。

  《电信服务规范》不能成为联通抗辩依据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纪格非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手机服务费纠纷案。本案中,消费者(原告)在接受某种优惠服务时,对优惠的内容以及享受优惠的条件和范围没有深入了解。另一方面,运营商(被告)通过格式合同的方式对自己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约定。在这些合同中,运营商倾向于对自己的责任和消费者的权利作出有利于己方限定性解释,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由于专业知识的欠缺以及风险意识不足,因而对合同的内容没有收入了解,从而导致在纠纷发生以后难以有效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本案中,原被告合同同时约定,被告应每月向原告寄送通话清单,但原告称被告从未履行此项义务,因此导致自己无法对话费收取的情况进行核对。按照有关规定,对于联通公司是否已经向原告邮寄过话费清单这一事实,应当由联通公司进行证明。

  此外,本案被告提到的我国信息产业部颁布的2005年4月20日实施的《电信服务规范》中关于“移动电话原始话费数据及点到点消息业务收费详单原始数据保留期限至少为5个月”的规定,是行政法规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义务的规定,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对原被告的合同法律关系没有约束力,不能成为被告抗辩的法律依据。潘敬文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编辑:刘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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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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