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注册域名是合理需求
齐麟表示,早在CNNIC成立之初,个人注册域名的合理需求就一直存在。我们知道,在国际上普遍不限制个人注册域名。尤其在英美国家,由于没有公章一说,从形式上很难区分个人注册还是公司注册,辨别的方式也主要是看域名申请人登记的注册信息。
而.CN全球顶级域名的注册而言,它本身也是由个人注册完成的。早在网络开通前的1990年,中国互联网早期建设者钱华林便想申请中国国家顶级域名,让中国的网络拥有自己的身份标志。但当他到美国的域名注册机构国际互联网信息中心(InterNIC)去预约时,却发现.CN域名已经被一个叫T.B.Qian的人注册了。T.B.Qian就是钱天白,后来,钱天白是.CN域名的行政联络官,而钱华林是技术联络官。这便是中国互联网发展史上有名的“二钱”。
齐麟表示,不论是钱天白还是钱华林,用现在的眼光来看,不论是谁最终完成了.CN域名的登记,他们俩人都是属于个人注册。
也正是意识到了个人注册域名的合理需求,有关主管部门在2002年制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时,将“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的有关规定予以删除,换言之,从那时起,我国具有法律效力的部门规章已经不对个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情形予以禁止。
齐麟表示,虽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已经取消了有关“限制或禁止个人注册使用域名”的规定,但是,基于保障健康有序的域名注册秩序,CNNIC制定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则》依据主管部门要求依然保留了“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的规定。
但是令CNNIC感到尴尬的是,由于个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需求不断膨胀,越来越多的公众对限制或禁止个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感到不解,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声张个人注册和使用域名的合法权益。
齐麟介绍,在多起法院审结的诉讼中,法院判决都明确指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则》有关“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规定,与《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冲突,不能适用,删除已注册个人域名没有合法的根据。
在工信部《关于备案政策等问题的答疑》中明确肯定了个人开办的网站可以申请备案。那么与网站对应的域名,也应该允许个人申请。齐麟建议,将域名注册、网站备案、网站接入等统筹考虑,从源头建立互联网治理长效机制,进而满足庞大的个人域名注册和使用需求。
伴随CNNIC《关于做好已注册域名注册信息核对工作的通知》的发布,驱散了曾经萦绕在个人域名持有者心头的不安情绪。另据齐麟透露,CNNIC已经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研究起草了有关个人注册域名的方案,也正在与主管部门积极沟通,积极推进个人用户注册使用国家域名的工作,“不能把用户都赶到国外去,我们要用优质的服务把遵纪守法的用户留在国内。其实,允许个人注册CN域名,更有利于落实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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