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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刘卫星:电子银行立法滞后需解决

2008年03月19日 14:45 来源:人民日报 发表评论

  电子网络时代用难以预料的速度到来。在刚刚结束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我提出议案,加快制定《电子银行法》,以适应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的快速发展,解决立法滞后的问题。

  银行:实体向虚拟渐近

  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普及运用,正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方式。

  资料显示,截至2007年末,我国网民数达2.1亿,年增长率为53.3%。电子网络时代的到来,促进了金融工具和金融服务的不断创新,使得货币形态从真实货币向电子货币方向演化,资金流动从依赖纸质支付凭证交换向电子支付方向发展,银行概念从实体银行向虚拟银行方向渐进。

  近年来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迅猛,工、农、中、建四大商业银行以及交通、招商等股份制商业银行均开办了电子银行业务。在我国的外资银行中,已经有包括花旗、汇丰、东亚等在内的多家外资银行开办了网上银行业务。

  以中国工商银行为例,2007年网上银行客户达4006万户、电话银行达3539万户,电子银行业务交易量占比已达37.2%。《2007中国网上银行调查报告》显示:使用网上银行的企业中,50%以上柜台业务被网上银行业务替代的达58.6%,90%以上的柜台业务被网上银行业务替代的已经超过5%。

  法律:“盲点”凸显亟待规范

  我国电子银行的发展,呈现逐步替代传统银行业务模式的趋势,而立法则大大滞后。

  从立法层级看,我国目前仅制定了专门的部门规章来规范电子银行业务。2006年,人民银行颁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银监会出台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其内容主要是监管电子银行业务。现行《商业银行法》、《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则均未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规定。由于立法层级偏低,不能适应电子银行监管的需要。

  从立法内容来看,我国现有的电子银行规定,更多从监管角度来规范,而有关电子银行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交易规则、民事责任、涉外电子银行交易的法律适用等内容则未予明确。对电子银行业务有关民事责任作出界定的,目前仅有《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但其内容过于简单和片面,一旦发生民事纠纷,仍难以明确电子银行交易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

  综上,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不能适应我国电子银行业务迅猛发展的状况。制定《电子银行法》,成为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当务之急。 (吴兢)

编辑:段红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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