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建议: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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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员建议: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2009年03月06日 11:58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非常高兴看到食品安全法出台,在当前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的情况下,这部法律的出台意义重大。”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说这话时,手里拿着一份准备向大会提交的提案———尽快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食品安全法出台是广大消费者翘首以盼的大事。法律出台后,配套法规也一定要及时跟上,这样才能有利于法律更好地实施。”刘红宇说。而在配套法规的制定中,刘红宇认为,应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国家先行赔偿制度。

  赔偿事关社会和谐稳定

  一些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消费者往往面临着漫长的索赔之路。

  据刘红宇介绍,在紧急状态下,为了最大限度减少损失,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政府垫付或承担相关费用已经成为国际惯例。“妥善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有效、妥善赔付受害群体,不光是事故责任人的法定责任,也是一个健康发展的国家应担负的国家责任。”

  “近年来,我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这些事故的赔偿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应尽快设立食品安全行业赔偿基金,建立国家先行赔偿制度。”刘红宇说。

  一次政府先行救助的尝试

  身为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也身为一个母亲,自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刘红宇就一直高度关注事件的进展。“党中央、国务院对此事件高度重视,在第一时间对严肃处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做出了一系列部署,立即启动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响应,对患病婴幼儿实行免费救治,所需治疗费用由同级财政预拨垫支,中央财政对确有困难的予以适当支持。”

  刘红宇认为,这一系列措施对稳定社会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国家先行救助并先期对受害消费者进行适当补偿的有效尝试。“不仅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及时的,完全符合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鹿奶粉事件’中我国政府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救助的尝试,最快速度最大程度解决受害消费者的经济压力,充分体现了一个国家的能力和对人民的关怀,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宝贵的实践经验。”刘红宇说。

  从事律师工作的刘红宇认为,在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纠纷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客观上由于个人取证、投诉和交涉上存在难度,容易导致告状无门,久拖不决,加剧社会矛盾。“由国家先行赔偿,首先让受损的消费者得到赔偿和补偿,而后由政府部门依法向责任厂商追偿赔偿金,并依情节轻重,进行处罚。这样既可以大大减少‘问题食品’的诉讼率,也可以有效改善受害者在赔偿问题上所面临的停滞不前的被动局面。”

  设立食品安全赔偿基金

  据刘红宇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制订并实施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而近日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更是将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召回制度、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纳入法律范畴。“但这些应急预案和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国家先行赔偿制度。因此,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制度或法律,对食品安全领域国家先行赔偿的启动、条件、对象、范围、运行与偿还等作出规定,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国家先行赔偿制度的健康运营。”

  此外,她认为,在国家先行赔偿制度建立的同时,还应考虑设立食品安全行业赔偿基金,“让行业组织承担起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事后赔偿责任,对那些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高风险的行业,由行业内企业出资建立赔偿基金,同时广泛吸收社会捐助,以及相关企业的投入作为国家实施先行赔偿行为的主要资金来源。一旦出现肇事企业缺乏赔偿能力的情况,可以启动该项基金,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人预先予以赔付”。

  后记:

  本以为伴随着2009年2月28日食品安全法的高调出台,今年两会上关于食品安全的话题会减弱些,但委员们更深入的思索以及期待相关配套法规更完善的迫切愿望依旧不减。毕竟一部法律不能穷尽所有的问题。看来,只要食品安全事故不从人们的视线中消失,委员们的眼睛就会盯住不放,而这也是对百姓生命健康的关注。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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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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