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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未出示知情选择书 医院伪造患者签名输官司

2008年10月09日 14:44 来源:半岛晨报 发表评论

  医院给骨折患者做手术,没先出示知情选择书和骨折协议书,被患者告上法庭后竟然又伪造了患者的签名。日前,中山区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

  权女士今年55岁,走起路来右脚有点跛,这缘于3年前摔的那一跤。

  2005年2月8日,权女士出门时,因门口有冰,她一下子滑倒。 2天后,见疼痛持续不减,她来到中山区某职工医院就诊,医院确诊为右脚踝骨折,建议用石膏外固定治疗,但被权女士拒绝。6天后,权女士再次来到该院,医生采取了石膏外固定和药物治疗的方案。 45天后,权女士到该医院检查时发现,骨折并没有愈合,3天后,该院给其做了骨折拆切开复位手术。到了2006年,权女士的腿还没有好,大连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诊断为“右腿肿胀、背屈受限,小腿内有凹陷”。后经鉴定,伤情构成九级伤残。2006年5月18日,权女士将该职工医院告至中山区法院,要求各种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万余元。

  当年6月12日,在第一次庭审时,院方认为自己没有医疗过错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院方为了证明在整个医疗过程中都符合程序,还出具了一份2005年2月16日的骨折治疗协议书,上面有权女士及左某的签名。权女士却说自己并没有在协议书上签过字。 2007年10月18日,辽宁德恒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知情选择书上的签名均为伪造。今年4月22日,大连市医学会做出鉴定结论: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原告的目前状况系骨折并发症所致,不构成医疗事故。但院方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虚假的知情选择书和骨折协议书有违职业道德,因被告未如实告知使原告丧失了保守治疗可能出现的风险的知情权及治疗方案的选择权,存在过错,故对原告的现伤情负有一定责任。日前,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权女士医疗费、误工费及残疾生活补助费1.69万余元,另因院方制作虚假的知情选择书和骨折协议书的过错行为,对原告现有的身体上的未痊愈的创伤必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医院对一审判决不服,已经提起上诉。(于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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