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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开药店至少有一名药师“坐堂”

2008年10月23日 11:29 来源:辽沈晚报 发表评论

  《沈阳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暂行)》昨日(10月22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坐堂”药师要在营业时间内负责审核处方并提供用药指导。

  经营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还应配备一名具有执业中药师资格或中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

  如果药店的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并且经营处方药,那么药师的配备数量最少要有2人。

  沈阳市还规定,在每家大型超市或商场内,只能设置一家药店,药店营业场所还需要设置有效的隔断,防止交叉污染。(杨军)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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