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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零伤害"案宣判 赤脚医生被判"非法行医"

2008年11月03日 17:30 来源:工人日报 发表评论

  给人治病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和死亡,但其情节严重的,照样构成非法行医罪。2008年10月28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零伤害零死亡”的犯罪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有富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虽然先后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再次非法行医,属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依法以非法行医罪判处王有富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

  案件的被告人是今年刚满26岁的王有富。王有富是河南滑县人,从一家卫生学校毕业后,一直都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为了谋利,王有富于2008年3月初,在郑州市中原区后河芦村359号开办了一无名诊所。因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局先后于2008年3月24日、2008年5月30日两次对王有富进行了行政处罚,但他仍然继续从事诊疗活动。

  今年6月24日21时许,王有富在其经营的诊所内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时被中原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有富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其因非法行医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有富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做出前述判决。

  据了解,非法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农村、城乡结合部大量存在,严重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4年,卫生行政部门在全国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活动,据不完全统计,共查处了7万多起案件,取缔了5万多家非法行医网点。

  但是,实践中非法行医和医疗服务市场问题依然十分严峻。一些黑诊所和假医游医屡禁不止,无证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仍然大量存在,并向城市社区蔓延;有的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这类非法行医行为对广大患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地下性病诊所”和一些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等非法活动猖獗,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打击此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出台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不仅明确了认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还对刑法有关条款中“情节严重”和“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情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规定非法行医犯罪行为的5种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都属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根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之一就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根据上述规定,王有富的行为就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即使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依然被认定为非法行医罪。

  有专家同时认为,无证诊所之所以还能开下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尚不完善,不能满足群众的基本医疗要求,使部分城市低收入群体选择“黑诊所”就医;民办中等医学院校无序扩招,毕业生无法就业,长期滞留城市非法行医,同时,一部分乡村医生跟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加入非法行医队伍;都市村庄的管理难度大,为非法行医提供生存土壤;药品流通渠道混乱,给非法行医提供了方便。

  专家建议,病人应该扭转有病无需到大医院的错误认识,并定期体检。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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