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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生育险报销费提高 准妈妈怀孕10周要登记

2008年11月19日 15:10 来源:津报网-城市快报 发表评论

  如今,许多年轻的夫妇正准备孕育下一代,而记者调查发现,多数准备初当父母的人,对于生孩子前后需要办理哪些手续并不清楚。此外,记者昨日从市社保中心获悉,参保女职工怀孕后10周内,应办理妊娠登记手续。可是有很多女职工不了解这个时间期限,只得补办手续,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

  为帮助“准妈妈”了解这一系列流程、手续,记者采访了本市社保、计生部门,对“准妈妈”从孕育宝宝开始到宝宝出生后所需要办理的一整套流程进行详解。

  怀孕后要办理哪些证明

  第一类:以和平区为例: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居民,其中一方为和平区户籍人口或双方均为外区户籍但居住在和平区的,育龄妇女在怀孕10周内申请领取《一、二孩生育服务证》。

  1、夫妇双方结婚后,在怀孕第一个子女期间,凭以下基本证明——妊娠诊断证明、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夫妻双方单位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的请将13、15页填写并加盖公章)及现居住地居住证明,到和平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单位的确定以当事人人事档案所在地为准,含劳动力市场、人才交流中心、劳动服务公司等;无单位的由现居住地居委会出具并加盖街级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2、申请领取《二孩生育服务证》时,当事人经过审批并通过后,持《天津市政策内二孩审批证明》到和平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换取《二孩生育服务证》。

  第二类:外省市居民与和平区户籍居民结婚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夫妻双方在本市居住的,可以在和平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除需出具基本证明外,外省市一方还需出具其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两级章)。

  2、女方为和平区户籍,嫁到外省市并居住在外省市的,可以在和平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除需出具基本证明外,外省市一方还需出具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3、在外省市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新生儿要求在和平区上户口的,需换取和平区《一孩生育服务证》。双方携带外省市《一孩生育服务证》及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新生儿医学出生证明到和平区居民户籍地所在街计生办验证后,由街计生办负责人在外省市《一孩生育服务证》上盖章并签字,然后到和平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换取该区的《一孩生育服务证》。

  第三类:夫妇均为本市户籍人员,女方为和平区户籍,在外省市居住的,可以在和平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除需出具基本证明外,还需出具其居住地乡镇街计划生育部门的婚育证明。

  第四类:外省市流动人口中夫妻双方在和平区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可以在和平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计划生育工作部门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以及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第五类:涉外婚姻夫妻中只要其中一方具有和平区户籍,可在和平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办理时需出具和平区户籍人员的基本证明,以及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第六类:夫妻双方中其中一方为和平区户籍,孩子已出生但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的,需要补办《一孩生育服务证》,需出具基本证明,到户籍所在街计生办查验证明后,持街计生办开具的补证联系单,到和平区生殖健康服务中心领取《一孩生育服务证》。

  怀孕10周内要办理妊娠登记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应当在怀孕后10周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持医保证及复印件、妊娠诊断证明、生育服务证、本人身份证,到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妊娠登记。

  女职工生育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工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如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工资,应当将高出部分足额发放给职工本人。参保人员发生产前检查费先由个人垫付,生育或终止妊娠后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参保职工在异地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和计划生育手术费等,先由个人垫付,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向登记参保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费用的审核及支付标准,按照本市生育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今年生育险报销费用涨了

  从今年10月1日起,本市首次提高了产前检查费定额支付标准。女职工妊娠不满12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100元提高到400元;满12周至不满16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300元提高到600元;满16周至不满28周终止妊娠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500元提高到800元;满28周以上终止妊娠或分娩的产前检查费限额由800元提高到1100元。此次还提高自然分娩、人工干预分娩定额支付标准和提高引产定额支付标准。将自然分娩定额支付标准由1800元提高到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由1900元提高到3100元。将引产定额支付标准由1000元提高到二级医院1300元、三级医院1600元。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也随之提高。将宫内节育器置(取)术定额支付标准由150元提高到200元,将更换宫内节育器支付标准由225元提高到325元。(侯砚)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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