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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少年做好事猝死 家长心起诉受助者获赔5万

2008年12月10日 18:24 来源:北方网 发表评论

  少年小明做好事过程中猝死。伤心之余,其父母把受助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害和救治费等。受助者是否有过错,对于小明的死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如果受助者无过错,小明的家长是否能够得到赔偿?小明去世后引发了一系列法律争端。

  事件回放 跳墙帮人开门少年意外猝死

  小明是天津市宝坻区人,去世时不满16周岁。小明家与其同族的叔伯叔叔是邻居。案发当天,邻居家的婶子把钥匙忘在家中,进不去了,到小明家让小明跳过墙头去开门。于是,小明跳过墙头帮婶子去开门。他边跳边让婶子到后门口等着开门。当婶子到了自家后门时,听见小明在自家堂屋里喘粗气,十分痛苦。婶子吓坏了,当即到小明家中喊人。后来,120救护车把小明送到宝坻医院,但医治无效身亡。

  对于小明的突然去世,其父母一定要弄个明白。后经天津市公安局刑侦科所尸检,发现小明为“胸腺淋巴体质患者,在剧烈运动、外伤等因素的作用下易发生猝死”。对于小明的死,受助的婶子也很难受,他们也想知道小明的死因,鉴定费4000元是他们支付的。此后,二人又主动拿出1万元安葬费给小明的父母。

  一审诉讼 少年家长起诉要求损害赔偿

  小明的父母心意难平,一纸诉状将邻居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适用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法院审理认定后判决,婶子赔偿小明父母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合计6万元,扣除已赔付的1万元,再给付5万元。

  小明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当事双方就案件事实没有争议,争议焦点集中在小明之死的责任如何划分?是否应当给付精神抚慰金以及邻家叔叔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当事双方争执激烈,没有达成调解协议。

  二审终审 双方都无过错受益方要补偿

  出事前,无论是小明父母还是邻居叔婶,都不知道小明是胸腺淋巴体质患者。法庭上,小明父母主张叔婶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其一,小明的死亡结果与帮忙活动有直接因果关系。因为小明需要翻越2.5米高的墙才能达到婶子的求助要求,作为求助人的婶子应当预见到让一个未满16周岁的孩子跳跃高墙存在的危险和可能发生的损害后果,但婶子急于进门,没给小明任何辅助性的帮助,致使小明在从高墙跳下的过程中受到强大的外力冲击,摔倒猝死。小明虽然为胸腺淋巴体质患者,但如果不是在剧烈作用或受到外伤的作用下,不会猝死。其二,叔婶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明父母认为,他们二人都是小明义举的受益人。其三,小明父母认为原审判决否定他们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有悖于法律规定。因为丧子之痛是难以言表的,这一结果与婶子的行为有直接关系,因为没有婶子的求助行为,就不会有小明的死。

  叔婶则认为,作为监护人,小明的父母应当了解孩子的身体状况,但没有对孩子的行为加以制止,应负主要责任。一审排除叔叔的民事赔偿责任正确,希望二审法院驳回小明父母的上诉请求。

  市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小明的死是因其为胸腺淋巴体质患者,出事前,当事双方对此均不知情。因此,婶子的求助行为和小明的帮助行为均没有过错。本案应适用无过错、受益方补偿原则处理。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但判决给付的数额适宜。鉴于无过错、受益方补偿原则没有单独的精神补偿费项目,所以对于小明父母要求的经济和精神损失赔偿都不支持。鉴于叔婶是夫妻关系,对外债务应负连带责任,于是终审判令叔婶连带给付小明父母5万元。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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