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医生”屡禁不绝 专家认为医疗单位应被追责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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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医生”屡禁不绝 专家认为医疗单位应被追责
2009年04月02日 09:59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身穿白大褂,挂着医师胸卡,不时拿起笔给病人下处方开药……当卫生执法人员突查正在行医的17名医师的资格时,竟有10人不能出示有效证件。

  近日,这样的事就发生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的河南曙光医院。金水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并要求无证医师立即停止诊疗活动。

  “无行医资格为何给人看病?”“执法部门对医疗市场监管如此严格,为何屡屡出现非法行医现象?”记者带着这些问题在采访中发现,卫生监督执法背后的法律缺陷是“黑医生”屡打不绝的重要原因。

  制裁无证行医缺乏法律支持

  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员说,“非法行医,是指无医生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在现实生活中,非法行医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记者采访到的卫生执法人员几乎都无奈地触及到了这个敏感话题。

  当记者问及河南曙光医院是否属于非法行医时,金水区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只表示,“相关问题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而不少被采访的普通居民认为,“黑医生”的存在与卫生执法部门管理不严有关。有的说:“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不大,对非法行医行为没有形成严打的高压态势。”还有的说:“卫生执法部门没有建立起加强非法行医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家医院的负责人说,“办专科很赚钱”早已不是秘密,在现在公立医院独大的格局下,相当一部分民营医院走特色专科发展之路。在利润的诱惑下,一些医院在医疗技术力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就匆匆开设专科,执业医师少、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无证行医等现象较为普遍。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卫生监督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并承担着医疗卫生监督职能,而卫生监督所不是执法主体,这种执法模式往往导致执法不力。”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卫生监督所人员说,在执法主体不完善的情况下,卫生执法部门不能从根本上有效禁止“黑医生”的存在,一些医院也似乎摸透了执法工作程序。

  这位执法人员认为,我国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出台时间较早,对无证行医处罚力度不强,“黑医生”在未对患者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下,卫生监督部门对其缺乏有效的惩治措施和手段,因此,在高额利润的驱使、并有一定的消费群体的前提下,“黑医生”屡打不绝。

  医疗单位也应被究法律责任

  “除了‘黑医生’本人应受惩罚以外,还应当追究医疗单位的责任!”郑州大学法学院一位学者认为,要想彻底取缔“黑医生”,不能当成任务去完成,而应时刻关心群众医疗安全,除卫生部门加大执法力度外,还需要公安、工商等职能部门配合,形成合力。

  “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要用足用好现有的一些规定。”这位学者认为,无证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黑医生”和医疗单位,应承担行政责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触犯刑法的,依照“非法行医罪”的规定,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并对被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卫生执法部门在日常执法中要依法审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诊疗科目与实际是否相符,重点查处医疗机构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其它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坚决清除医疗机构中的“黑医生”。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认为,要根治医疗机构中存在的“黑医生”等问题,必须依赖于健全的法制。只有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将对医院的监管纳入整个医疗市场整顿的大环境中去,通过规章或通过规范性文件提出基本标准和明确要求,并集中一段时间开展对医疗机构的专项执法监督检查,才能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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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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