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启动工伤康复工作 参保者先治疗后鉴定补偿——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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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启动工伤康复工作 参保者先治疗后鉴定补偿
2009年09月15日 16:43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市将全面开展工伤康复工作,今后,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如发生工伤,可以先到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工伤鉴定和补偿在康复后进行,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记者从今天的北京市工伤保险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结合北京市工伤康复试点工作的探索情况,本市将制定出台《北京市工伤康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实行“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规定工伤康复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由工伤康复机构根据康复对象的伤害情况和本市停工留薪期期限的规定来确认其康复期限。

  相关负责人表示,如何处理好工伤康复与工伤补偿的关系问题是开展工伤康复工作的一大难题。不少工伤职工在选择恢复身体功能、重新就业还是选择经济补偿时,往往选择后者。但是,从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目的来看,工伤职工通过康复训练,促进其恢复身体机能,进而回归家庭,回归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工伤康复既可以减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过多经济补偿的压力,又促进工伤职工身心健康。

  “一些工伤职工受伤后需要及时到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如果先鉴定再入院康复很可能会耽误了这名职工的最佳康复期,改为先康复后鉴定之后,职工可以先到康复机构免费治疗,身体恢复之后再进行工伤鉴定补偿。”

  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工伤康复并不影响工伤伤残等级的补偿金额,“但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工伤职工经过康复后工伤伤残等级有所变化,比如入院之前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可能伤残等级为6级,康复之后再进行鉴定可能降为8级。根据工伤伤残等级的变化,补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对于康复期限延长的问题,有些伤害的康复期限往往要超过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满需要延长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康复期限随之延长,但不能超过停工留薪期的期限,从而解决了康复期限延长的问题。

  《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住院康复费用的结算方式以服务项目为主,以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其他方式为辅。

  目前,全市共选定北京博爱医院、小汤山医院、北京西山医院、解放军309医院作为“契约式服务”试点的工伤康复机构。(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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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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