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确定14种医保违规行为 如实举报者奖励5000——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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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确定14种医保违规行为 如实举报者奖励5000
2009年10月26日 14:29 来源:东南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昨日(25日)获悉,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向全省发文确定,将14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全部正式列入群众举报范围,同时明确凡是举报事项经查属实的举报者将可获得最高5000元的奖励。

  可举报的14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违规行为,主要包括:

  定点医疗机构将非住院人员或挂床住院人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包括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下同)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将不属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费用以及应由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定点医疗机构为降低次均医疗费用违规分解住院和就诊人次,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定点医疗机构将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犯罪、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患者除外)等所发生的非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将其未纳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的分支机构或者协作机构擅自联结医疗保险网络和代刷社会保障卡,将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非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工作人员对冒用、伪造、变造、出借社会保障卡等医疗保险凭证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行为不制止或隐瞒不报的;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药品)服务时采取串换手段,将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儿童用品、医疗器械等非药品以及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物)品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下统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的定点服务协议书、考核办法中所列的其它规定的;参保人员将本人社会保障卡等医疗保险凭证转借他人使用或持他人社会保障卡等医疗保险凭证冒名就医、购药,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等医疗保险凭证超量购药并转手倒卖或有偿转让,从中非法牟利,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参保人员以伪造或变造医疗费用单据、处方、病历、医疗文书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发生变更或丧失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资格,不按规定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的变更、注销手续,骗取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违规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结算的;其他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违规结算医疗费用,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海峡导报 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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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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