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纠纷处理存四方面难题 传统方式待“升级”——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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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患纠纷处理存四方面难题 传统方式待“升级”
2009年12月08日 17:23 来源:今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本报昨天(7日)报道的《医患和谐,“第三方”助力》,在读者当中引发广泛关注。读者普遍表示,当前医患纠纷难以处理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日益严重的医患纠纷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记者在采访中得知,按照过去传统的方式解决医患纠纷,存在四个方面的实际难题。

  (天津)市医调委人民调解员杨春华告诉记者,当前医患纠纷处理难点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首先是个别患方对医生缺乏信任。一些纠纷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过失,符合医疗操作常规,属于正常的并发症,但在患者看来,其结果与期望值有一定距离,医生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心尽力,不理想的结果是受科学水平的限制,所以,医患双方难以达成共识。另外一种情况是,虽然医疗机构业务量在不断地增加,但部分单位管理水平却没有相应跟上。一些医生在接诊时往往过多地考虑自己的经济利益,医德医风状况不尽如人意。部分医护人员服务态度差、责任心不强、法律观念淡薄、出现问题后不积极补救。

  其次是协商解决难。由于人们维权意识增强,发生纠纷后,想及时解决,但是往往个别患者胃口较大,索要数额高,医院又无法接受,所以,久拖难以解决。人民调解员李俊说,实际上,对一些性质难以确定的纠纷,最好的方法是通过医患双方互相沟通和理解,在互相谅解的基础上取得共识。

  第三是卫生行政部门解决为难。卫生行政部门是各级医疗机构的主管单位,有专门管理医患纠纷事件的医政机构。正常情况下,医政部门承担着调解医患间纠纷的职能,在患者及家属看来,卫生行政部门是医院的上级,是一家人,也就是所谓的“老子”和“儿子”的关系。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的介入调解,不能获得理想的解决效果。人民调解员张志纯表示,实际上一些纠纷是出于医疗以外的目的,如达到经济上的补偿,甚至还有要求安置就业、解决生活困难者,这些无疑已经超出了医患纠纷的范围。因此,单纯的介入调解已经十分困难。

  第四是法院审理周期长、成本高。无论医院或患者哪一方向法院起诉,要短时间结案都存在一定困难。原因是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有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周期较长,且在立案时需要依据自己的主张交纳一定的诉讼费用,有些当事人期望值过高,多花费了许多无谓的费用。人民调解员张志纯表示,法院审理该类案件主要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为审理依据和适用法律,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往往时间长,久拖不决,从时间上和经济上都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负担。(孙启明 刘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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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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