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重申“二胎”生育政策 六种情形可再生育——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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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重申“二胎”生育政策 六种情形可再生育
2010年02月10日 16:30 来源:福州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日,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黄升带领相关科室负责人做客《政风行风热线》,为市民解答福建生育政策相关问题。

  市民问,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胎?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根据相关规定,初婚的,已有一个子女,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2)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3)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4)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5)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6)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再婚的,如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均可再生育一个子女。

  此外,对于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的,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1)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2)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3)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4)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5)只有一个女孩。

  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还表示,为了控制人口的快速增长,福建仍然实行生育间隔,且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时间必须与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相差四年以上。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的,不受生育间隔期限制:(1)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2)符合条件可再生育的再婚夫妻;(3)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入境时已怀孕,或所生子女在国外定居,国内无子女的;(4)再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除壮族外)的,再婚前双方符合《省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经批准再生育的;(5)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覃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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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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