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或修订 公民可自选死亡标准——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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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或修订 公民可自选死亡标准
2010年03月05日 13:51 来源:京华时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望今年进行修订。在临床死亡上,公民可自己选择临床死亡的标准,脑死亡或者心跳死亡。

  黄洁夫介绍,条例将首次明确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宣传、动员器官捐献以及器官分配工作,逐步建立起从“心肺死亡”捐献到“脑死亡”捐献的器官捐献认定体系。

  据了解,中国每年大约有150万人因末期器官功能衰竭需要移植,而公民逝世后捐献器官的人数一共只有百余人,由于缺乏规范、完善的捐献体系等方面的原因,中国器官组织捐献工作落后于欧美等发达国家,不利于对患者的救治。黄洁夫表示,条例修改将推动宣传工作、动员器官捐献以及器官分配工作,在临床死亡上,让公民自己选择临床死亡的标准,脑死亡或者心跳死亡。

  活体捐献,在目前不抑制,也不打击。等到我们的捐献体系建立起来后,肯定是越来越少,“因为活体捐献还是有危险的一面,比如说肾脏捐献,都是一个人两个肾脏,都是有用的,对人还是有危险的。”黄洁夫表示。

  “此次修订将首次明确由中国红十字会负责器官捐献以及器官分配工作,这充分结合了中国国情,在世界上也是史无前例的。我们将它命名为‘生命永存’。目前,卫生部已经和相关部门领导进行了沟通,将在本次大会上提交提案,如果顺利,希望在今年能够启动修订。”黄洁夫说。

  另外,对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开展,黄洁夫表示,首个改革的医院是新建的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将引入香港管理经验,最终建设成为辐射珠三角区域乃至亚太地区的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现代化综合医院。(李秋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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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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