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发生在2007年的因“丈夫”肖志军拒绝签字,孕妇李丽云在医院死亡一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死亡孕妇李丽云的父母不服一审败诉判决,坚持上诉认为朝阳医院治疗存在问题,索赔121万元。
李丽云父母上诉的主要理由是认为一审程序违法,主要证据未经合法举证、质证,认定事实错误。他们认为医院在诊疗、急救措施中存在明显过失,当庭提出重新对李丽云的死亡进行司法鉴定。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根据鉴定结论及鉴定机构的答复函认定,因朝阳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李丽云的死亡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今天在法庭上,被告朝阳医院认为,对于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一审法院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结论,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2007年11月21日下午,已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被“丈夫”肖志军(二人尚未登记结婚)送到朝阳医院京西分院治疗。因病情严重,医院建议进行剖宫产手术,肖志军虽经现场多人劝说,但始终拒绝签字。19时25分,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双身亡。李丽云父母后将朝阳医院和肖志军一并告上法院,后又撤回对肖志军的起诉,并将索赔数额增加至121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丽云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由于朝阳医院表示愿意给予患者家属一定经济帮助,法院判令医院向李丽云父母给付10万元精神损失费。(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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