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24日印发的《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卫生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七类信息。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的必要性,毋庸置疑。这既是基于“信息公开”原则的一种必然要求——毕竟,只有做到了信息的公开透明,才会有充分的知情、监督,以及由此而来的公平公正;同时,也是针对医疗卫生行业的特殊性质和现状,所采取的一项基本措施。
众所周知,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实乃长期以来导致医患关系紧张对立以及相关各种矛盾纠纷频仍的一大根源,同时也是助长“看病难、看病贵”痼疾的一个重要因素,如人们耳熟能详的“大处方”、“过度医疗”、“医疗事故鉴定难”等现象,可以说都与此存在联系。
因此,此次卫生部以法规的形式力推医疗卫生信息公开,向“信息不对称”开刀,应该说是切中肯綮的一项对策,值得期待——有利于增进医疗卫生的透明度、保证患者知情监督权,并进而起到缓解医患紧张关系、促进医患和谐的作用。
不过,在赞赏的同时,我们也要冷静地认识到,就“消除医患信息不对称”而言,“信息公开”虽然非常重要,但仅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之所以这么说,是由医疗卫生行业及医患关系的特殊性质所决定的——一方面,医患之间地位、身份、处境天然形成的落差,远非其他行业可比;另一方面,医学科学本身特殊的复杂性和高度的专业性,也决定了医患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的不可避免的客观必然性。显然,仅凭信息公开,并不足以完全消除这种“不对称”。比如说,自己身上的疾病,究竟用哪种药、采取哪种治疗方案更合理,患者不可能比医生知道得更多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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