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三部委起草了《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意见》,佛山的卫生部门随即表示“只要不是国家有限制的就业类别,医院若为企业入职者检查乙肝,一经举报查实,将被严惩。”在此我认为,隐瞒乙肝信息无助“反歧视”。
严禁医院进行入职者乙肝检查,其实预设了这样的前提———“用人单位组织入职者进行体检,其目的肯定是为了给予乙肝患者歧视性待遇”。然而乙肝检查无论其过程还是检验结果,只是中立的信息,没有善恶之分。用人单位根据检验结果,既可以拒绝录取入职者,也可以给予入职者特殊的医疗保健服务。如果说“乙肝歧视”是指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那么“严禁检验”是不是也在歧视用人单位的科学常识和伦理道德水平呢?是不是不分清红皂白,“矮化”了用人单位的动机?更严重是,入职时不允许进行乙肝检查,那么乙肝患者和病毒携带者入职以后,能否光明正大地进行治疗呢?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这种治疗提供便利呢?
政府部门还应该注意,不歧视乙肝病人,也不要歧视未感染者。如果工作环境中有乙肝人士,有必要让未感染者知情,加强卫生防护和保健。相反,不进行必要的提醒,反而会制造更多的携带者。有关信息的保密,将带来复杂的心理———每个人都不知道身边有没有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但要严防感染,还要非常注意自己的言行,以免伤害了携带者的感情,发展下去,甚至是人人怀疑对方有乙肝,制造互相猜疑的生存环境。(崔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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