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小希望”不应该没有“希望”——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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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小希望”不应该没有“希望”
2010年02月07日 11:23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天津一名出生仅24天的先天无肛女婴“小希望”被生父遗弃,并被志愿者强行救助一事,事态仍在发展。一方面,志愿者在积极筹款,游说婴儿父亲放弃监护权;另一方面,婴儿父亲声称放弃治疗“不是钱的问题”、“而是不愿孩子以后受罪”,并拒绝放弃监护权。目前,婴儿父亲暂时同意由志愿者照顾一周,而经过北京和睦家医院的初步治疗,婴儿的生命体征好转。医生表示,“小希望”所患并非不治之症,而都是可以医治的。

  在这里,爱心志愿者们忽略了一个要点:“小希望”是有自主生存权的、社会的一份子,她有权活下去,不论她的监护人愿意与否。

  儒家讲究“以孝治天下”,这当中固有好传统,却也存在糟粕,比如“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仿佛儿女是父母的私属物,想怎样就能怎样。在“小希望事件”中,她的父亲秉持的恰是这样的理念:孩子是他生的,孩子的死活,也由他决定。至于他遗弃病儿的动机是缺钱还是别的,不愿照料“小希望”究竟是“怕孩子以后受罪”,还是“怕自己以后受罪”,反倒是次要问题了。

  令人遗憾的是,不论是将“小希望”从死亡线上暂时拉回的志愿者,还是有关法律、民政部门,至今仍未启动法律程序,而只是诉求于那位父亲。此举等于默认那位父亲的逻辑———孩子是他生的,他有权决定孩子的生死。这样的逻辑是错误的,既违反文明社会的道德要求,更涉嫌严重违法。

  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儿童发展纲要》中,就将儿童生存权放到了首位;中国签署的《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也规定“每个儿童享有固定的生命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儿童有权享受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和健康,并享有医疗康复设施”,所有出生的儿童无论何种民族、性别,是否残疾,都有生存权。

  而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该法还明文规定,若父母不履行监护义务,可依法剥夺其监护资格。

  显然,按照上述标准,“小希望”的父亲几乎条条“涉法”,所以,有关法律部门应及时主动介入此案,否则,“小希望”的命运,将始终笼罩在阴影下。

  在国外,类似的案子出现时,法律部门会首先把“生命受到威胁”的孩子的监护权,从父母手中强行“接管”,然后通过司法程序解决问题。中国虽然国情不同,但在类似情况下司法主动干预、依法剥夺父母监护权的例子,也并非没有。对“小希望事件”,法律部门不能再被动了,否则问题将陷入死结,而“小希望”弱小的生命耽误不得。

  “小希望”不该没有希望,这既关涉最基本的人性,更关涉法律的起码尊严。(陶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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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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