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收“药事服务费”要有前提条件——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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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日报:收“药事服务费”要有前提条件
2010年03月01日 10:18 来源:河南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最近,卫生部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其中增设的“药事服务费”招致质疑。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接受采访时认为,“药事服务费”是变相的“以药养医”。(据2月24日《羊城晚报》报道)

  廖新波透露,现在还没有地方执行“药事服务费”,如何收也没有一个标准。所以,这更应该是一种预先判断。在笔者看来,从积极的角度出发,不妨将之看做一种警告。就是说,收“药事服务费”最可能引发的风险就是,在医改实施中,因为相关利益的驱使,增设“药事服务费”最后很可能变成一种换汤不换药的“以药养医”,公众不合理的就医负担就难以真正降下来。

  这当中的道理其实并不复杂,“药事服务费”无论按哪种形式收取,都必然和处方、药物挂上钩。只要开出的药物越多,或处方越多,医疗机构收取的“药事服务费”就越多。实际上,这正是人们质疑的根源所在。

  众所周知,卫生管理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从这个角度而言,卫生管理的具体对象有两个,一是药物,一是医生。医疗卫生改革与政策设计,都应当围绕这两个基本对象展开。在一些公共卫生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及地区,政府部门对药物的管理相当严格,他们有一整套的药物使用规范监督程序,来保证处方、药物不会轻易被滥用。比如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对待同样症状与同一种疾病,每家医疗机构使用的药物基本是相同的。医生一旦因违法收取药物回扣,从药物中牟取不正当的利益,就会受到包括吊销执业证书在内的严惩。这种制约使医生不得不放弃药物带来的不正当利益,使药物不被滥用有了强有力的保证。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显然,要避免这一新政策异化为公众深恶痛绝的“以药养医”潜规则,不能脱离一定的前提,或者说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跟进。笔者认为,收取“药事服务费”的关键前提,就是要采取强有力的监管手段,同时设置合理严密的医疗程序,来保证药物不被滥用。没有了药物的滥用,一切药物的使用都是因医疗所需,而非不正当利益驱使,那也就无所谓“以药养医”了。(吴 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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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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