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失责患者权益受损 女子患肾结石被切肾——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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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失责患者权益受损 女子患肾结石被切肾
2009年12月15日 10:21 来源:齐鲁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有的患者本来因为一点小病到了医院,可由于院方的“粗心”治出了大麻烦,并还因此打上了官司。近日,本报“法援在线”不断接到读者的反映,由于个别医院缺乏责任心,导致患者权益严重受损。

  烟台市福山区的刘先生说,他的妻子因为湿疹4月份住进了当地一家民营皮肤病医院,但刚过一个多月就出现恶心、脱发等不良反应,此后就停止了在这家医院的用药治疗。“治疗花了6000多元,不仅病没治好,反而掉起了头发。”刘先生说,离开那家医院后,虽然恶心症状没了,脱发症状还是没有减轻。

  “医学会的鉴定上说,医院做法上存在不足,一个是药上没有中文说明,再就是没有交代清楚用药的毒副作用,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刘先生说,8月份当地医学会给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认为皮肤病医院并没有构成医疗事故,这让刘先生一家觉得维权没了希望。

  潍坊青州的陈女士说,她因为肾结石3月底住进当地一家医院,手术之前医生告诉她只是“简单的小手术”,可从手术室出来她却被告知做了肾切除。“他们说手术中发生大出血,为了保住我的命,他们就对我做了肾切除。”陈女士说,出院后她一直无法干重活,而且心理上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但医院方面一直不承认有过错,至今没有进行赔偿。“我住院的费用单上显示花了20多万,可我们实际只往医院里交了3000元,他们如果没责任的话,怎么不让我们交费就让出院了呢?”陈女士说。

  “只要能证明医院方面存在过错,患者确实受到了损害,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患者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来追究医院的责任。”山东方遒律师事务所陈旭峰律师说,患者追究医院方面的责任,并不一定要基于医疗事故。

  陈律师说,患者应该及时保存证据,不仅要保存好住院的有关单据材料,还要在出院时及时复印保存病历。“如果出现死亡的情况,应该请求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查明死因。即便是有冷冻条件的,也应按照规定请求在7天内进行尸检,一旦时间过去,则可能导致很多证据无法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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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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