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城镇职工医保有新规 五项调整惠及百姓——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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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川城镇职工医保有新规 五项调整惠及百姓
2009年12月22日 16:16 来源:宁夏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昨天(21日),银川市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此次调整涉及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门诊大病报销、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等5项内容。

  从明年起,银川市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统一以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核定。退休金低于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以2008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划入;退休金高于标准的,以本人退休金为基数,按4%划入。

  门诊特定病种名称统一为门诊大病。门诊大病起付额调整为500元,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调整为70%。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在居住地治疗门诊大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到银川市上年度同类门诊大病的平均额度。

  调整城镇职工医保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700元。参保职工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基本药物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其他医疗保险甲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统一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院85%,二级医院75%,三级医院65%。

  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和异地就医,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70%,住院起付标准定为700元。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72元。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额度调整为15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结算年度统一调整为自然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王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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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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