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婚恋五种情况须慎重——中新网
本页位置: 首页新闻中心健康新闻
    精神病患者婚恋五种情况须慎重
2009年05月20日 13:41 来源:黑龙江晨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时下,精神病患者的恋爱和婚姻问题,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大庆市精神卫生中心主任医师高树河指出:随着时代的进步、文明程度的提高,对精神病人的婚姻、生育一律采取阻止的态度是不可取的,而且也无法律依据可循。

  “患有精神病的人,面对正常的恋爱、婚姻及家庭的组建,确有很多难以逾越的障碍。”高树河医生介绍说,这个问题之所以复杂,其症结主要集中于以下几方面:常见精神病的发病与遗传关系密切;精神病的治疗、转归、预后尚缺少满意效果;精神类药物大多不利于胎儿和哺乳期婴儿的生长发育;患者病情对家庭、社会、子代近期或长远均有一定影响;当事病人对子代抚养、教育的能力下降。因此,他(她)们的生育就不可能像健康者那样优生优育。

  目前,公认的精神病发病机制与遗传方式尚未被阐明和揭示,期望增加优良遗传素质的途径尚在探索当中。但已治愈的精神病人要结婚,从婚姻法来说是允许的,无可非议。康复中的精神病患者,有结婚的要求是情理中的事,也是其正常社会功能恢复的表现。有学者调查分析后指出,精神分裂症者有近半数能建立婚姻家庭,其结婚率为47.4%。由配偶、子女组成的核心家庭,有助于提升病人的精神卫生水平,换言之,婚姻状况好的预后则往往较好。 需要强调的是,正确的舆论引导和科普宣传是非常重要的,一定要让患者及家属了解、掌握并深刻认识其结婚生育中的不利因素,自觉地按医学科学规律办事,减少精神病风险儿、缺陷儿的出生,从而切实提高人类的遗传素质。那么,精神病人哪些情况不适合结婚呢?

  高树河医师提出如下五条建议—— 男女双方同患严重精神病的不宜通婚 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躁狂抑郁症)的发病与遗传关系密切,患病双方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既高于一方患病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更高于精神健康者结婚后所生子女的患病风险,况且重性精神病复发率高、预后差,抚养子女的能力低下和缺乏。

  男女双方同为重性精神病高发家系的成员不宜通婚 尽管这些人虽未表现出精神异常,但患重性精神病的风险大,携带精神病的遗传因素多,所生子女由父母双方带给的遗传复因的累加,致使其发病风险“水涨船高”。

  当事人罹患严重精神病期间应暂缓结婚 一方面母婴保健法第九条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暂缓结婚。另一方面在患病期间,精神病人缺乏责任心及行为能力,对恋爱、结婚所承担的义务、责任、权力,不能进行正确的自我保护和实施,不论在夫妻间及家庭中,均很难进入角色。

  精神病人已变成慢性或衰退状态的不宜结婚 他们除了有与严重精神病患者患病期间不能结婚的同样道理外,其病情也已进入慢性和衰退状态,社会适应性及生活自理能力大大降低,缺乏或无法担当对家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病情痊愈后巩固治疗未达两年以上者应暂缓结婚 众所周知,精神病十分容易复发。

  研究显示,精神分裂症病人出院后的两年为高复发危险期。一般来说,巩固疗效的时间越长,复发的可能性就越小。况且在结婚前后的整个过程中,无论是精力还是体力都比较劳累,具有较多的诱导复发的不利因素。高树河主任医师特别强调指出:存在上述五种现状的人,要结婚肯定是弊大于利。除婚姻法和母婴保健法规定不能结婚的情况外,“不宜结婚”不等于“不能结婚”,所以病人和家属要权衡考虑,慎重对待。

  另外,早婚的害处也绝不容忽视。就精神医学角度而言,我国21岁以下者占了全国人口半数,他们处于精神疾病发病的“敏感年龄”。也就是说,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多发于青年人,因此,不论是已患精神病或未患精神病,早婚都是不宜提倡的。 (衣晓峰 夏晓研)

【编辑:朱博

商讯 >>
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视频图片2010}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