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被弱智“室友”打死 敬老院及监护人共担责——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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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被弱智“室友”打死 敬老院及监护人共担责
2009年10月26日 15:56 来源:新民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老人在敬老院里被同一房间的弱智老人打伤后死亡,死者的儿子遂将敬老院和弱智老人的监护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近日,闸北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了敬老院和弱智监护人分别赔偿1.98万元和2.97万元人民币的判决。

  2005年11月,余某作为父亲余老先生的担保人,将他送入本市一家敬老院,并与敬老院签订了《托老收养人员合同》,双方约定老人为二级护理。一名弱智老人先于余老先生入住该院,二人被安排同住一室。

  2006年5月初,余老先生遭弱智者殴打,敬老院工作人员发现后,即将余老先生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几天后,余老先生的病情发生变化,被送往市级医院治疗。当晚,余家报警。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余老先生的伤情程度因果关系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为:外伤为脑梗塞发病的诱发因素。后余老先生因多脏器功能衰竭等于2007年9月26日死亡。

  法院认为,弱智者殴打余老先生应承担相应责任;敬老院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与合理安排之责,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综合考虑余老先生的身体状况等作出上述判决。 (江跃中 韩根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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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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