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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荒者借给弱智女近30万元?庭审激辩四大疑点

2008年08月25日 09:38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一起借款纠纷,原告是捡废品为生的王爱娣,被告是人称“傻大姐”的弱智女子陆亚玲,争议借款金额高达28.8万元。纠纷闹到法院,法官发现了一连串疑点。

  庭审激辩四大疑点

  去年10月底,家住杨浦区临青路的陆老伯收到法院传票,被告是他50岁的弱智女儿陆亚玲,原告则是社区邻居王爱娣。王爱娣要求陆亚玲归还28.8万余元借款,并以11张后者出具的借条为证。

  法庭上,原被告围绕四大争议焦点激烈辩论。

  一是陆亚玲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陆亚玲一方称,陆智商偏低,根本分辨不清具体数目。但王爱娣认为陆亚玲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2004年6月至2007年8月先后向她借款33.4万余元,后归还了4.6万余元,尚欠28.8万余元。

  二是借款来源。陆亚玲方称:王爱娣捡垃圾多年,丈夫无业,家境困难,不可能有那么多钱出借。王爱娣则称自己捡废品多年,收入有十多万元,丈夫早年承包工程赚了钱,所以有钱借给陆亚玲。

  三是借条是否陆亚玲被强迫所写。陆方认为这些借条均是受欺诈胁迫所写,并无借款事实。王则称借条均是陆亚玲亲笔所写,但也承认为自己的丈夫为催讨钱款曾多次殴打陆。

  法院委托有关机构做司法鉴定,结论是:陆亚玲患轻度精神发育滞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查明:早在2002年11月,王爱娣曾起诉陆亚玲要求归还借款7.1万余元,经调解确定陆应归还6.5万元,后经法院强制执行,陆直到2004年才还清。

  杨浦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证人证言也表明被告书写借条时未当场拿到借款。王爱娣一家以捡废品为生,不具备出借这笔钱的能力。

  法院还指出,2002年11月原被告就发生过借款纠纷,原告曾数次申请法院执行,根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执行期间原告又借钱给被告,而且数额巨大,显然有悖常理。况且被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告丈夫为催讨钱款曾多次殴打她。

  综上,法院认为原告王爱娣证据不足,遂判决驳回她的诉请。(文中人物系化名)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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