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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助妻“安乐死”案: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

2008年10月22日 09:04 来源:法制日报 发表评论

  丈夫程鹏才因故意杀人罪获刑三年缓刑四年

  曾引起办案人员同情的湖北大冶男子程鹏才助妻安乐死一案,20日由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程鹏才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6月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6月14日被捕,8月25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此案自程鹏才被拘留时开始,就在互联网及现实世界引起了巨大的情与法争议。

  公诉机关诉称:2000年,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农妇柯珍英手脚肌肉出现萎缩,从此瘫痪在床。其丈夫程鹏才与女儿程琼一道,不弃不离,精心照顾她。期间,柯曾多次流露出轻生的念头。

  今年4月底,女儿程琼出嫁,柯向程鹏才提出喝药自杀。5月1日,程便买了一瓶农药放在家里。5月3日早上,程鹏才在妻子的要求下,将农药灌在牛奶盒中,并插上吸管递到枕边,然后出门洗衣服。柯在吸农药时牛奶盒滑落,便让女儿将程鹏才叫回,让程再次递药给她喝,程照做后出门。柯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上,程鹏才的辩护认为程鹏才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一、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是应被害人柯珍英的要求而提供自杀的物质,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与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为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程鹏才提供自杀条件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刑法无明文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亦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三、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理由如下:1、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杀人故意;2、被告人客观上并未实施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只是为被害人自杀提供了条件;3、从客体上看,被告人并未侵犯被害人柯珍英的生命权,是被害人自己侵犯自身的生命权。

  程鹏才对帮助妻子实施自杀行为供认不讳。他称不知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希望法庭能从宽处理。

  公诉检察官认为,程鹏才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从主观上看,程具有明确的杀人故意,这一故意是在长期的精神压力和家庭经济压力下产生的,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从客观上看,程鹏才的行为与妻子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程鹏才非法剥夺其妻生命权,行为明显具有社会危害性。

  同时,公诉人认为,发生在程家的悲剧,与当地政府没有启动社会民政救助不无关系,他们对此感到十分惋惜。纵观这起“安乐死”的前因后果,检察机关请求法庭酌情量刑,依法从轻判处程鹏才有期徒刑3至10年。

  法院认为,生命权是公民的一项最重要的权利,任何人未经法律许可,均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被告人程鹏才明知自己帮助被害人柯珍英喝农药的行为会导致其死亡的后果发生,且在第一次帮助柯珍英喝农药自杀未果的情况下,又应柯珍英的请求第二次帮助她完成自杀行为,对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被告人程鹏才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在被害人柯珍英产生自杀意图后,以提供农药帮助的方法,使被害人柯珍英得以实现其自杀的意图,作为全身瘫痪的柯珍英如没有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为显然无法单独完成自杀行为,被告人程鹏才的帮助行为与被害人柯珍英的死亡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程鹏才应被害人柯珍英的要求帮助她完成自杀的行为,属故意杀人罪中情节较轻情形,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鹏才在被害人柯珍英患病后长期照顾、料理被害人的饮食起居,外出打工挣钱为被害人治病,尽到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被告人程鹏才的行为虽然触犯了刑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被告人程鹏才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胡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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