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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评论:医生主动索取“红包”应受法律制裁

2008年12月02日 10:21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意见》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意见》的出台,将有利于惩治医疗机构的腐败。但《意见》并没有对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甚至有愈演愈烈倾向的医生与患者之间的“红包”现象作出规定。

  有媒体曾就送红包问题进行过调查。在参与调查的1739人中,66.19%的人曾给医生送过红包,12.48%的人表示“亲朋好友中有人送过”,在“最多一笔红包有多少”的选项中,数目超过1000元的占26.45%。

  救死扶伤本是医生的职责所在,为什么这种义务的履行要和红包联系起来呢?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由此带来的制度变革、价值观念转变、卫生资源的供给不足、道德规范的缺失等都是红包现象存在的根源。首先,医生对医学知识资源、技术资源相对于患者来说处于垄断地位,患者处于弱势地位,法律对于医生的医疗活动缺乏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其次,有的地方的医生认为薪酬不合理,待遇和付出不成比例,红包可以弥补待遇的不足;其三,现今社会的“金钱至上”、“金钱万能”腐蚀着人们正常的思维,医生和患者之间缺乏应有的信任关系,似乎只剩下了利益关系,从某种程度上讲,患者给医生送红包已经成为一种“潜规则”。

  那么,对于红包现象就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了吗?

  我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应该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还没有明确的说法。从法律层面看,对于医务人员收受红包是否构成犯罪存在广泛争论。医护人员收取回扣、向患者索取红包都是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不论是收受产品销售方的财物还是收取患者的财物,都应该是受贿行为。但是,医护人员收受患者红包情况比较复杂,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正常的基于感谢等的馈赠不应按犯罪论处,法律所禁止的应当是主动向患者索取红包、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种行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侵犯了患者的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破坏了医务人员的形象,损害了正常的医患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红包的隐蔽性带来的取证难等原因,导致法律操作起来很困难,如存在事后患者本人不愿意声张等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只是我国制裁医务人员腐败的开端,我们期待,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制的完善,针对医务人员腐败的法律制度能不断健全,让红包彻底丧失存在的空间。(郭威)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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