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草案增条款:国务院设食品安全委员会——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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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法草案增条款:国务院设食品安全委员会
2009年02月25日 15:3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北京2月25日电 (记者 周兆军 孙宇挺)今天四度审议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增加一款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食品安全法草案在进行第三次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鹿奶粉事件暴露了现行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弊端,要认真吸取这一事件的教训,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着力解决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介绍说,食品安全法草案确立了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对食品安全分段实施监管的体制,强化了监管责任。有些常委提出,应在现有分段监管体制的基础上,由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有关监管部门的协调、指导。对此,国务院作了认真研究后提出,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作为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刘锡荣说,有些常委提出,为了从源头上做好食品安全工作,有效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监管,食品安全法应当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管部门的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的安全。

  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和卫生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

  一,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二,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职责,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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