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 引发精神卫生立法话题——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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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被强行送进精神病院 引发精神卫生立法话题
2009年03月30日 09:19 来源:检察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记者调查

  “我被强制治疗了”

  “还在等待判决。”3月20日傍晚,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个素食馆中,身着袈衣的邹宜均告诉记者,作为出家人,她已把恩怨看淡,起诉是为了帮助更多的“被强制治疗”的疑似精神病人“维权”。她认为,现有的精神病人强制治疗制度存在安全隐患,“没病的人很容易被强制收治”。

  回忆起被强制治疗的情景,邹宜均说当时最强烈的感受是“绑架”。

  那是2006年10月21日,周六,她和家人约好给父亲扫墓。在母亲的安排下,她乘坐哥哥邹剑雄的车赶往深圳市宝山墓园。然而在墓园门口,一辆面包车拦住了去路,七八个男人把邹宜均硬拉出来。

  “你们是什么人?”

  “我们是警察,你做过什么,你很清楚,跟我们回去再说。”

  惶惑间,邹宜均被推上了面包车,在车上,她被背铐手铐、旧领带蒙住眼睛、纸袋套头,还被强行臀部肌肉注射。一个半小时后,邹宜均下车后去卫生间的途中向一位女士求救,方知自己被送到了广州白云心理医院(负责收治精神病患者),她立即拨通律师黄雪涛(此前曾代理她的离婚诉讼)的电话求救,没说几句,电话就被抢走了。紧接着,她又被强行注射药物,昏睡了3天。

  “对邹宜均使用暴力强制的,是什么人?是亲属雇请的社会流氓,还是乔装打扮的医院护工?”3月2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邹宜均状告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中山埠湖医院(邹宜均在此接受强制治疗3个月)和母亲、哥哥共同侵权案的庭审现场,律师黄雪涛质问各被告。对方含糊其词。

  3月26日晚,在与记者通电话时,邹剑雄也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他说:“仅凭邹宜均的口述,不足以说明这件事是真的。”

  “我们医院派出的都是医护人员。”3月27日上午,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医务科的张医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医院非常正规,不会派身份不明的人去收治病人。

  中山市埠湖医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邹宜均多次提出出院要求,该院组织过专家会诊,结论是邹宜均患了“双相情感障碍”(临床表现为“抑郁症”或“躁狂症”),病情描述是“交谈过程中,病人语量较多,思维略显奔逸,情绪不稳定易激动……”,需要治疗。

  “我不认为我有精神病。”邹宜均一再向记者强调。

  “除了和医院签订《委托治疗同意书》的母亲和哥哥,任何人都不能把我接出来。”邹宜均告诉记者,事发前,其三姐曾经通知她有可能被家里其他人送入精神病院。联想到在财产问题上和家人的多次冲突,她在2006年10月8日签订了《全权授权委托书》,委托黄雪涛律师代其行使一切权利,包括“探访、申请精神鉴定、对鉴定提出异议、要求精神病院释放本人”等,有效期至2007年9月30日。但是,院方对此不予理睬,黄雪涛连“探望”都做不到。

  邹宜均回忆说,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和中山市埠湖医院经过诊断后都认定她是精神病人,并给她服药治疗、派多位医生和她“聊天”(治疗手段)。2006年12月底,中山市埠湖医院杜姓、黄姓两位医生分别告诉她,她的情况很稳定,月初即可出院,但是她母亲不同意,医生们有些无奈地表示:“听家人的话吧,你就可以早点出院。”

  2007年1月26日,在被强制住院三个月零五天后,邹宜均终于“出院”了,但是在家中,她依然被当做精神病患者来对待,母亲和保姆24小时“紧盯”令她没有自由。20天后,邹宜均趁家人不备出走了,此后,她再没能回家———她的住所已被家人接管。不久,延续多年礼佛习惯的她剃度出家,现在北京静修。邹宜均告诉记者,时至今日,她的家人拒绝接听她的电话,也从来不曾和她联系。而她担心自己再被送入精神病院,所以也不敢单独呆在深圳及其周边城市。

  A 住不住院,能不能让疑似精神病人自己决定

  在黄雪涛看来,广州白云心理医院“配合”邹宜均家人进行的收治行为,侵犯了邹宜均的“住院自主决定权”。但问题在于,当公民被指疑似患有精神病时,是否住院还能由本人自主决定吗?精神病治疗机构对他的主张是采信,还是该当成“疯言疯语”不予理睬?

  “住院自主决定权,包括‘拒绝住院权’,已经治愈患者的‘出院权’等。”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白驹告诉记者,目前在国际上,疑似精神病人的拒绝住院权得到了广泛认同。当然,疑似精神病患者也没有绝对的拒绝住院权,当其没有自知力的时候,就应该被强制收治。

  刘白驹很赞同联合国《保护患精神疾病的人和改善精神卫生保健的原则》的规定,即“没有精神病人的知情、同意,不得对其进行治疗;一个人只有在因精神病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其精神病是严重的并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时候,才可经过法定的程序将他非自愿地收住精神病院”。“遗憾的是,我国还没有‘法定程序’,现有法律在这方面还没有规定”。

  在实践中,如果送治人(亲属、单位等)不同意,精神病医疗机构往往以“委托人不同意”为由不予放行,这会导致精神已经恢复正常的人被继续留置、服药。

  对病人出院的条件,中山市埠湖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奉行的是“来去自由”的原则。这个“自由”是病人的自由还是家属的自由?这位负责人表示,“病人监护人的意思当然很重要,因为很多精神病人是没有自知力的。”他强调,在邹宜均的治疗上,该院是依据国家已有的医疗规范来处理的,“她的母亲始终陪护,医院的诊疗过程都有病历记录”,该院的有关做法都是“合法合理、合乎医疗规范的”。

  “如果发现病人已经治愈,应该允许其立即出院。”北京大学教授孙东东告诉记者,对已经治愈的精神病患者的“出院”要求,无论有没有送治人的同意,精神病医疗机构都应该立即同意。但是他也指出,这会给精神病医疗机构的“收费”增加困难。

  B 病到什么程度可以强制治疗

  被院方事后认定为“双相情感障碍”的邹宜均,必须被强制治疗吗?

  “院方是依据‘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对我进行强制收治的。”邹宜均说。这一点,从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张医生那里也得到了印证,他表示:“这是我们行业内统一适用的标准。”

  中山市埠湖医院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在诊断病人时,他们同时也会参照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和国际上通行的一些诊断标准。

  “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是卫生部2001年11月出台的《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个附件,其中列明了“临床症状严重,对自己和(或)周围构成危害者”等5项具体指标。

  “‘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这一标准很容易让没病的人被强制收治。”邹宜均说,在接受强制治疗过程中,医生们判断她是否有精神病的标准之一是她自己是否承认有病。“不承认”会被医生认为是缺乏自知力、拒绝接受治疗;如果反抗甚或使用暴力,则会被医生视为“门诊治疗困难者”、有躁狂症状;如果告诉医生自己遭受亲属迫害,对此家属一般会彻底否认,而医生会认为此人已经有妄想、幻觉了。

  对“越不承认有病,越证明有精神病”,孙东东解释说,精神病人是不会承认自己有病的,而其治愈的标准也应该是“承认有精神病,对自己的病情非常明了,能自己调节药量”。

  “所有的精神病患者,都应该根据病情轻重,决定是否住院治疗,不能一概而论。我认为,只要没有危险性,一概不应住院治疗。”刘白驹表示,住院治疗的患者应该符合“很可能立即和迫近地伤害自己和他人,严重到已损害其判断能力”的条件。

  在刘白驹看来,“非自愿住院治疗”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按照我国立法法规定,应该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只是一个文件。

  C 强制治疗,全由送治者说了算?

  邹宜均质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诊断时,送治者的话语应否被完全采信?

  黄雪涛告诉记者,2006年10月,邹宜均被强制治疗后,舆论普遍关注,她的家人在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召开记者招待会,宣读了公开信,称邹宜均因父亲过世和婚姻失败的双重打击,曾有自杀行为,已患精神病,他们“所做的一切,都是为她好”。但邹宜均明确表示,她从没有过自杀行为。

  对此,邹剑雄不予置评。他告诉记者,在法院判决后,他们会主动联系媒体,作出相应解释。但他还是提出疑问:“是该听信医生的‘病情严重’的诊断,还是听信邹宜均本人的‘无病’陈述?作为家属,如果明知亲人有病而不送治,岂不是更有问题?”对邹宜均案件的细节,广州白云心理医院的张医生表示不好多说,以他们在法庭上的回答为准。

  “送治人的陈述很重要。”孙东东表示,精神病大体可分为两类:器质性精神病和非器质性精神病。对后者,目前医疗仪器无法予以检测验证,其判定主要靠精神病医生的经验,而医生对新收治的病人是不了解的,当然要依赖送治人对患者病情的陈述。孙东东也承认,对此,不能完全排除误诊的可能,“但更要相信精神病医疗机构和精神病医生”。

  “送治人的陈述仅仅是个参考,如果精神病院不能很好地‘把关’,一个精神正常的人完全可能被强制收治。”刘白驹提醒说,实际上,家属往往恰恰是容易和疑似精神病人发生矛盾的,并不一定天然站在患者一方。而且,依据民法通则,家属如果想成为监护人,必须经过法院指定。

  2007年2月14日,邹宜均曾经到深圳市宝安区黄田派出所报案,说自己被非法拘禁。在邹宜均出来之前,黄雪涛也多次报案———人口失踪、非法拘禁等,最后在邹的家人出面解释后,都不了了之。

  刘白驹告诉记者,严格地讲,对正常人的强制收治涉嫌非法拘禁。但是,实践中,该罪不好认定,因为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要依赖精神病医疗机构的精神病鉴定结论。考虑这一点,邹宜均提起了民事诉讼,她的请求也简单:请求判定家属委托医院收治她的协议无效,院方赔偿1万元并赔礼道歉。

  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尚未作出判决。 (郑赫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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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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