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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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2009年08月05日 09: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中新网8月5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征求《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确保保健食品试验、注册检验的科学、公正、准确,加强保健食品试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健食品试验机构(以下简称试验机构)是指承担保健食品试验工作的机构,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工作的机构。

  第三条 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工作的需要以及试验、检验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开展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辖区内试验、检验机构的资格认定申请,并负责其日常监督。

  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试验、检验机构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保健食品试验、注册检验(以下简称试验、注册检验)由试验、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法开展试验、注册检验工作,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试验、注册检验数据和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准确,不得出具虚假的试验、检验报告。

  第八条 试验、注册检验实行试验、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试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应当对出具的试验、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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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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