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院务公开的定期考核
第十五条 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是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机构院务公开情况的检查评估。院务公开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领导
院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协调机制和网络体系的建设情况;领导和办事机构工作开展情况;年度院务公开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院务公开纳入单位责任目标管理情况等。
(二)制度建设
院务公开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以及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公开内容
1.对社会公开情况,包括医疗机构单位基本情况;服务信息(包括服务指南、服务流程、服务规范和服务承诺等);行业作风建设情况等。
2.对服务对象公开情况,包括各种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收费信息;医疗机构的药品、仪器设备检查以及诊疗价格;按规定提供医疗文书等信息资料服务等。
3.对内部职工公开情况,包括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职工权益保障;药品、设备等物资购置情况;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 公开载体建设
完备的公示场所;职代会等各类会议形式;单位领导接访日;便民手册和单位简介等宣传资料。有条件的单位可设立电子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单位门户网站和局域网等现代化公开载体。
(五)监督检查
院务公开检查监督机制建立情况;院务公开内容动态管理情况; 服务对象、职工对院务公开的满意度等。
(六)工作创新
公开形式和内容的创新和拓展情况。
定期考核项目目录由卫生部制订。
第十七条 院务公开采取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优秀:积极开展院务公开工作,重点突出,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社会反映好,群众满意率高;
(二)合格:认真执行院务公开的各项规定,按要求开展院务公开工作,措施比较得力,取得一定成效,有一定经费保障、群众比较满意;
(三)不合格:院务公开工作开展不全面,执行院务公开有关规定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群众不满意。
因未按规定开展院务公开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考核结果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定期考核可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也可与其他检查和督导合并进行。定期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责令其改正。
第十九条 考核结束,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
第四章 院务公开奖惩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务公开考核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违反院务公开有关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训诫;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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