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托分工细”追踪:查处医托陷入“捉放曹”(2)——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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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托分工细”追踪:查处医托陷入“捉放曹”(2)
2010年06月04日 15:53 来源:东南网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查处症结】医托为何难治理

  卫生:无法律依据难执法

  “法律监管的空缺是医托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台江区卫生局医政科王科长说,对雇用医托涉嫌非法行医的医疗机构,可以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罚,可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罚款。若雇用医托的医疗机构证照齐全,没有非法行医,卫生部门也无权查处。

  他还说,近几年,在对涉嫌雇用医托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这些医疗机构大都具有合法的医疗执业资质和人员资质,很难参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查处。

  如今医托介绍的医疗机构开的药也大多不是假药,只不过是以廉充贵、以次充好的中草药,药是否有效、是否对症,很难有准确的鉴定。由谁来鉴定也是一个问题。

  公安:构不成诈骗,难处理

  福州某三甲医院段警说,2005年,卫生部、公安部等部门下发《关于开展严厉打击“号贩子”、“医托”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文件规定对充当医托行骗和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要依法给予查处。但医托和患者之间是自愿的,没有强迫行为,一般构不成诈骗。

  因此医院抓到医托,送到派出所,民警也很难处罚,通常是教育一下便放了。

  “法律有空白,医托现在也不怕了,被抓进派出所,核查身份,教育一下,过几个小时就被放出来了。”省妇幼保卫科林晓碧认为,整治医托组织,要从源头抓起,也要多方面共同配合,否则,肯定是屡禁不绝。

  【律师说法】打击医托并非没有法律可适用

  那么,打击医托是不是真的无法可依?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林锋认为,虽然法律法规对医托的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可用《广告法》来管理。

  黄律师说,首先,即使医托是为合法医疗机构拉病人,该行为就已经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托本身就是一种广告的形式,可以称之为“现身说法的活广告”。医托在拉病人的同时,夸大虚假宣传,诱导患者,而这些“活广告”均没有经过审批,同时违反了关于医疗广告和药品广告不得出现病人或者医师形象,不得进行疗效宣传的规定。对这种形式的广告,工商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广告法》予以行政处罚。黄律师说,如果所托医院本身属于非法医疗机构、医生根本没获得行医资格的,即非法行医,此时,为其服务的医托就构成法律上的“共犯”。

  □短评

  打击医托,不应成为口号

  有关部门都说要严打医托,但却找不到医托与雇用医托医院的命门,这很令人费解。

  医托真的狂欢于法律空白吗?打击医托真的还找不到办法吗?那些雇用医托的医疗机构,真的找不到惩处的办法吗?我们只要看看其他地方的办法,就可以打消这种疑惑,苏州于2007年5月1日出台的《苏州市医疗机构职业管理办法》,给了医托沉重的打击。该《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利用医托等不正当竞争方法招徕病人,一经违反,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如果违法三次,将吊销医疗机构的职业许可证,从此不得从事医疗活动。

  北京市的招数还更狠些。

  当地对医托采取了建立黑名单的方式,对第一次发现的予以警告,第二次抓获就将处以5日以内的治安拘留,如果屡次被抓,严重者可被劳动教养,此外对雇用医托的医院予以罚款直至取缔的处罚措施。

  上海对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医托,其团伙及幕后操纵者和组织者,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多次雇用医托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可予以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吊销部分诊疗科目的处理。

  北京、上海、杭州等地,都出现过雇用医托的医疗机构被直接吊销执照的事。福州医托也很猖獗,有关部门不妨借用其他地方的狠招。(记者 章微 张超晖 实习生 黄姗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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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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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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