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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恋男子刀伤女友剜其眼被判死缓 引发网友激辩

2008年10月29日 10:51 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发表评论

  【事件回放】

  王凡和李慧在高中时是同班同学,并开始谈恋爱,就在他们进入大学不久,李慧却突然提出分手。

  2005年,王凡尝试最后一次挽留李慧。他把一水果刀藏在棉衣里,李慧仍坚持分手,此时,王凡提出要与李慧吻别,然而就在亲吻的一刹那,王凡突然用右手死死掐住李慧的脖子,左手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朝李慧的头部、面部猛刺数刀。

  此时的李慧已气息微弱,王凡拿起李慧的手机两次拨打了110报警自首。挂断电话后,王凡突然残忍地用左手抠出了李慧的右眼,法医鉴定为五级残疾。

  王凡究竟是杀人未遂?还是故意伤人?10月23日,检控官和律师为这起发生在2005年的悲剧激烈辩论。

    “我们对王凡杀人案集体裁决为: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这不是法官的判决,而是株洲李女士代表全体来电反映他们公司同事40多人对此事讨论后的决议。本报10月27日A3版《打电话自首后,他对女友再下毒手》见报后,引起了法律界和广大市民的热烈讨论。而原案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二审罪名仍然是故意伤害,判决结果则改为了死缓。

  40名同事持同一决议

  “手段太毒辣了!”“这样的人确实该判死刑!”昨天中午在株洲市河西区一家公司里,部门主管李女士和众多的同事因为王凡的案件争论了一天。虽然大家对法律都不精通,但丝毫不妨碍大家发表自己的看法,许多人一边看报道一边生气,一致决定要伸张正义,推选李女士作为代表给本报打电话表达自己的心情。可昨天的讨论热线异常火爆,她锲而不舍地拨打了多次才打进来,李女士告诉记者她和40名同事一致“裁决”王凡该判死刑。

  判案考虑两次自首情节

  由于作为辩论题本案例和原案在细节上有一定的区别,原案的判决结果并不能代表本案的决议。就议题的结果,记者采访了长沙市律师协会秘书长陈小定女士:陈女士表示无论是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害罪最高量刑都可判处死刑。但就死刑立即执行和死缓主要是看他主观的犯罪意图和采用的犯罪手段。在本案中,王凡在实施犯罪的中途,两次电话报警,告知警方其位置,此已充分证明张超没有杀人的故意。

  【法律界看法】

    王凡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长沙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肖建雄律师认为:王凡同时犯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他两次用刀用力刺伤受害人的头部、面部等危险部位,有放任受害人死亡的嫌疑。但他报警以后,挖眼珠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对他人身体的故意伤害。

  博鳌律师事务所张少伟律师认为:被告人王凡手段极其残忍,其行凶情节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主动投案后又抠掉受害人右眼,说明被告人对受害人的生命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属间接故意。

    【读者网友观点】

     中途自首是想钻法律空子

  谭先生:王凡应是故意杀人罪,他懂法,知道后果,他不想死所以才报警,钻法律空子。

  李先生:王凡是报复故意杀人的,但他是故意伤害罪,不是故意杀人罪。

  陈先生:王凡两次报警,两次杀人,证明头脑清醒,杀人动机很明确,他是杀人未遂。

  安徽蚌埠网友:明明就是杀人,故意伤害人的有这么残忍的吗?

  江苏苏州网友:我觉得检察院的意见是对的,王凡主观上有杀人的意愿,但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没杀死李慧,应是故意杀人未遂。□法律链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区别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 (记者张颐佳 实习生李少先)

编辑:王赛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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