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腐败迭出,且每每出现在中国名校,这已不是新闻。
2006年,清华大学教授被指涉嫌学术造假,后经校方证实确有此事;同年,四川大学教授论文涉嫌造假,后来没了下文;就在2009年新年伊始,浙江大学在4个月前处理的博士后学术论文造假事件,日前再次成为新闻焦点。
这一系列事件间接折射出中国学术造假不断升级、不断深入,已经到了非打不可的地步!
作为学术前沿阵地的高校并不是学术造假的特区,这种造假也不是学生学者这个群体的专利:为谋得一份挣大钱的工作机会而造假的学生大有人在,为某得名誉和地位而造假的专家学者也为数不少。
现如今,高管领导造假文凭的风气也越刮越烈。对于学历造假,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顾海滨认为:假学历有两种情况,一是“真的假文凭”,即办假证的;二是“假的真文凭”,也就是文凭注水。
“无论你是什么学历,什么成绩,只要能交上几万块钱学费,就可以毫不费力地拿到一张研究生文凭。”这是几年前在某省委党校广为传播的“轶事”。在那里,据说只要交钱,招生条件可一条条放宽。把钱当做换取文凭唯一的筹码,这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这是一种专门利己,毫不利人的精神。
2009年初,《法制日报》报道青岛某远洋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抄袭论文,被撤销学位证书。由此看来,学术腐败并不是研究人员的专利。不过,问题在于那些专家学者学生包括官员在内,如此庞大的群体,为什么都能和学术造假挂上钩呢?
学术腐败首先是个人行为,搞学术腐败必须得有动机。所有搞学术腐败的人其动机清一色都是为了能拿更多钱,更有地位。从这个层面上看,学术造假是这些造假者禁不住利益诱惑,一时糊涂被刻在道德的耻辱柱上。
然而,学术腐败更是一个社会行为,已经形成跨行业、跨性别、跨年龄的社会性事件,是谁在为造假者当守夜人?长时期以来,崇尚财富的思想占据了社会的主流意识,知识就是力量,文凭就是财富,于是一切向文凭看齐。加上防范监督机制的长期缺失,让造假者如鱼得水,肆无忌惮。
最近一段时间,有关学界诚信危机的报道、评论、文章数以万计,网友的跟帖难以计数,批判、声讨、愤怒、忧虑、思考、建言之声充溢其间,民意沸腾。刚刚过去的2008年,三鹿事件让公众对企业的诚信大打折扣,新年伊始,蒙牛特仑苏再一次让企业深陷诚信危机,而一方净土的学术领域的造假,无疑给诚信危机雪上加霜。
学术造假对用人单位和考核单位来讲,加大了录用的审核难度,无故增加了审核成本,造成国家财政的浪费;从行为上来看,学术腐败是严重的诈骗:以虚假材料构成的虚假身份从个人、单位、组织那里骗取实物,主观上给他人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和名誉损害,间接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假者为数不少,实际上被曝光的其实不过是冰山一角。众多造假者通过造假获得了本不该属于他们的学历、学位,并凭此进而获得了本不属于他们的权力地位以及由此带来的财富。
在这种情况下,没有造假的群体,其竞争力势必下降,无法获得相应的回报,这就进一步加大了社会贫富差距,加剧了社会不公,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和稳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这显然违背追求公平与正义的司法精神,当属严重违法行为。
党和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将反腐败作为廉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2006年全国两会期间,不少委员指出“如果我们评价人才按学历、职称来进行,将难以培养、选拔、引进和激励真正的人才,路肯定会越走越窄。”
徐冠华强调:对我国出现的学术腐败要有一个查一个,对学术造假一查到底。不少参加两会的代表委员一致呼吁:“学术不端行为,到了非整治不可的时候了!”
安徽医科大学教授汪春兰代表更是提交了一份切实可行的建议,希望加快立法惩治学术腐败。她说,尽管国家教育部在惩治学术腐败方面做出了种种努力,并且即将颁布《关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见》作为各高校处罚学术不端的基本依据,但是,根治这一问题仅靠教育部是不够的,一则教育部的管辖权有局限,不能全面制约和惩治涉及其他领域的学术腐败;二则《关于惩治学术不端行为的意见》毕竟只是部门的行政措施,其效力有限。
教育部原新闻发言人王旭明曾指出:要依靠四种力量解决学术造假问题,一是道德力量;二是行政力量;三是法律力量;四是媒体力量。不过应该注意的是,道德缺失后的重归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行政干预又存在很多的利益纠纷也很难奏效,媒体的贡献仅限于监督。这些措施旨在防患未然,并不具有事后惩罚的效果。与之相对,法律的力量在现阶段既有事前约束力,又有事后处罚力,能够强制学术造假者承担该负有的责任。
2009年两会即将召开,为此《刑法(修正案草案)》提前审议,严惩贪污贿赂成为修法重要目标。“为适应反腐败斗争的需要,对其加重刑罚是必要的。”
毫无疑问,学术腐败也应是反腐败的重点议题,腐败的形式正在发生变化,直接的利用权力贪赃逐渐减少,而以学术造假这样提升软实力为依托的贪赃正悄然兴起。如此,必须将学术腐败纳入法律范畴,而不能仅仅以道德指责作宽松处理。
汪春兰代表建议加快“学术腐败法”订立的同时,认为我们还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预防为主,要在国家科委、教育部及有关部门考虑建立共同的学术腐败防范机制,在基金申请、课题申报等审批过程中,要建立科学、权威、公开、透明的评价体系;二是制定各种学术规范,明确界定哪些属于学术腐败行为;三是制定对学术腐败的惩罚机制,在这一机制中,既要有明确的量化惩罚手段,又要有明确的权威调查、取证、认定与惩罚的机构。
经过几年的考察论证,我们共同期待着,汪春兰代表的意愿能够实现,像汪春兰一样的代表们的意愿能够在这次两会成为现实,因为,严惩腐败,是人民的意愿,也是党和政府的决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