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了瓶盖的药品勿久存 有效期仅为参考不绝对——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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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了瓶盖的药品勿久存 有效期仅为参考不绝对
2009年02月16日 14:55 来源:长沙晚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6章第54条规定:药品的标签上必须注明有效期。这一规定既可敦促生产厂家提高药品质量,又便于消费者保管和使用药品。然而什么是药品的有效期呢?药品有效期是指药品在一定的条件下,能够保持质量的期限,是从药品的生产日期(以生产批号为准)算起的。每种药品的有效期都是通过药物稳定性试验所得出的数据,经过科学的计算而确定的。

  药品的有效期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限制的,这就是药品的标签及说明书中所指明的贮存条件。每种药品的有效期是指在特定的贮存条件下能保存的时间,一旦贮存条件发生了改变,药品的有效期就只能作为参考,而不是一个确定的保存时间了。

  常见的贮存条件有:密封、低温、避光等。

  一旦药品从原包装内分出,如拆开了盒子、打开了瓶盖等开始使用时,这类药品就应及时使用,不再适于长期保存了,因为这时的条件已不再符合制定有效期时的条件。因此,消费者到药店选购药品时,应根据药品的使用量选择合适的包装;在使用药品时,应尽量做到打开了原包装的药品及时使用,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用药安全。(欧艳 作者系长沙市中心医院副主任药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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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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