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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二次手术后死亡 医院误诊误治承担70%责任

2008年11月06日 14:11 来源:每日甘肃网-兰州晨报 发表评论

  11月4日,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对兰州大学第一医院(简称兰大一院)在为患者张洁珍进行“肝总管空肠吻合”手术中出现“医疗差错”导致患者死亡索赔案做出终局裁定,最高法院认为,兰大一院在对张洁珍的诊疗中误诊误治,过错明显,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其对张洁珍死亡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其赔偿张洁珍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共计20.52万元并无不当,驳回兰大一院的再审申请。

  2005年6月14日,兰州人张洁珍因转氨酶高,入住兰大一院治疗,查出患有胆囊炎等病。2005年6月27日,该院对张洁珍做了胆囊切除术,术后因皮肤黏膜黄染,2005年9月6日,张洁珍再次入住兰大一院住院治疗。2005年9月19日,该院为张洁珍做了“肝总管空肠吻合”手术,第二日张洁珍死亡。2006年6月13日,经张洁珍的家属申请,兰州市卫生局委托兰州医学会对该案例作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6年9月26日,张洁珍的家属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机构鉴定认为,兰大一院由小儿外科对张洁珍做胆囊切除术、胆总管切开探查术存在误诊误治,医院存在明显过错,并由此导致张洁珍并发胆总管狭窄、梗阻性黄疸,致使张洁珍在接受第二次手术治疗后因严重心率失常,同时抢救不力导致其死亡。据此,张洁珍的家属认为兰大一院存在明显过错,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65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该院由小儿外科对成人患者在术前诊断、做手术的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进行手术,存在一定的盲目性,构成医疗差错,该院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007年9月29日,法院一审判决兰大一院对张洁珍死亡后果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洁珍家属8.15万元。宣判后,双方都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3月15日,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医院的误诊误治和医疗过错明显,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判决兰大一院赔偿张洁珍的家属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20.52万元。

  宣判后,兰大一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该院裁定驳回其申诉。(郝冬白)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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