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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岁男童幼儿园午睡猝死 幼儿园未尽义务判赔5万

2008年11月12日 10:48 来源:湖南在线-三湘都市报 发表评论

  2岁的张小宝是父母的掌上明珠,可是现在,父母听不到他可爱的笑声了,因为小宝在午睡时悄悄离开了人世,去了另外一个世界。“幼儿园的老师要是稍微注意一点,也不会发生这样的惨剧呀。”在法庭上,小宝的父母非常生气,可是,又有什么方法能够补救呢?

  浏阳法院11月12日通报:大瑶法庭最近受理的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已经宣判。目前该案的判决已经生效了。

  今年3月3日,张某和黄某将其子张小宝(化名,2岁零5个月)入托到施某开办的大瑶某幼儿园。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小宝的大姨受姐姐之托去幼儿园接小宝回家,发现小宝俯卧在幼儿园床上,面色青紫,遂与施某之兄将小宝送到浏阳市第六医院,但到达医院时,小宝已死亡。当月5日,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小宝的死亡符合小儿肺部炎症引起的特点。当月6日,经村支部书记刘兴多协调,施某之父向原告支付了1万元赔偿金。之后,小宝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查明,在入园之前,小宝曾于2007年2月、7月先后因喘息性肺炎、支气管肺炎住院治疗;2008年2月22日至24日,又因患口腔溃疡在浏阳市大瑶中心医院留观治疗。小宝入园时无异常症状,幼儿园亦未要求作入园体检。同时查明被告施某开办的幼儿园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办园许可证》。

  大瑶法庭认为小宝入托于被告施某开办的幼儿园后,幼儿园应对其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小宝午睡期间突发疾病而死亡,幼儿园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疏忽大意的过失责任。小宝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自身疾病引起,因此造成的损失两原告应承担部分责任;幼儿园未办理《办园许可证》,且系个人开办,在小宝入园时又未按要求作入园体检,故被告应对两原告因小宝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遂依据有关规定,做出判决:

  一、施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张某、黄某损失共计44868.6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二、施已支付的直接费用9606元由施承担。

编辑: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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