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将病友撞成十级伤残 医院被判承担责任 ——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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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病人将病友撞成十级伤残 医院被判承担责任
2009年04月20日 10:05 来源:解放日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精神病人齐某在精神卫生中心被病友撞伤致残,齐某的家属将精神卫生中心告上法庭。近日,松江区法院判决精神卫生中心应承担七成责任,赔偿齐某3.4万元。

  由于患有精神病,年近七旬的齐某被家属送到一家精神卫生中心治疗。2007年6月7日早晨,齐某在早药发放处领药时,一名正在办理入院手续的患者突然冲过来,将齐某撞倒,造成右股骨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齐某的家属认为,齐某在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时受伤,该中心应承担赔偿责任。多次交涉无果后,齐家人代齐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等5.5万元。

  在庭审中,精神卫生中心辩称齐某与自己形成的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诊疗过错。原告与其他病人相撞受伤,属于意外事故,与医院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齐某作为精神病人,由于其分析判断能力、自我控制能力和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相对较弱,故其被撞时难以全然控制。被告医院除了施行有效的治疗之外,对其人身安全亦负有一定的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在领药时被在另一区域办理入院手续的患者撞伤,可见被告在管理中存在较大过错。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陆晓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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