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医院1986年对自己的病患误诊,导致自己残疾,洪先生将中日友好医院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中日友好医院赔偿洪先生医药、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2万元。
1986年11月,洪先生因左侧睾丸肿大到中日友好医院就诊,医院经B超检查后以“左睾丸肿物、性质待查”让洪先生住院治疗。住院后,洪先生经查体被诊断为“左睾丸肿瘤可能性大”。同年11月14日,医院对洪先生进行了左睾丸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左睾丸鞘膜积液”。
2006年11月,洪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2006年3月他复印病历后才得知中日友好医院将自己的睾鞘膜积液误诊为肿瘤,而且手术未以病理为据,取向方位错误,进行高位开刀,同时切除输精管、淋巴管、精素管、动精脉血管等组织,造成自己残疾,他要求医院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59万余元。中日友好医院辩称,洪先生出院后及后续复查期间已经知道侵权事实发生,他起诉距手术已近20年,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一审法院审理中,经中日友好医院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就该病例进行了鉴定。鉴定报告认为,洪先生患病表现特殊,基于临床、辅助检查等情况,医院手术前考虑睾丸肿瘤可能性大,在诊断方面存在合理性;但从手术记录情况看,无论是手术方式的选择还是手术过程,均反映出医院贯彻的是睾丸切除的治疗思路,说明医院在治疗方式的选择上不够缜密,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有可能保留患者睾丸的机会。中日友好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当,该不当与洪先生的不良后果间有一定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中日友好医院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中日友好医院未提供医院在洪先生起诉前1年已将实际病情向洪先生披露的证据,洪先生复印病历后才意识到权利可能被侵害,提起诉讼,所以并未超过法定时效期间。根据鉴定意见可以确认,中日友好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一定不当,洪先生有权要求中日友好医院赔偿其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高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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