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摘》文章:“鹿”死谁手?——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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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文摘》文章:“鹿”死谁手?
2009年04月09日 11:0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声明:刊用中国《中华文摘》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田文华等原三鹿集团高管受审纪实

  文/马竞 曹天健

  2008年12月31日清晨7时刚过,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北二环的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前已聚满了欲报道此次庭审的各路媒体记者与关注此案的市民以及三鹿问题奶粉的受害者家属。

  当日,随着原三鹿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等三鹿集团4名高管接受审判,使引起巨大震动的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的审理进入高潮。而此前,自2008年12月26日起,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及下属县市法院已陆续开庭,先后有4批共21名犯罪嫌疑人分别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受审。

  2009年1月22日下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一审宣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田文华无期徒刑,原三鹿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年和5年。

  起诉书指控:三鹿集团及四高管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08年12月31日早上8时,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田文华,被押上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接受审判。相信这一刻,田文华本人也未预料过。曾经的她,每每出场时伴随着的是摆满鲜花、受人瞩目的主席台和欢庆会场;此刻,田文华从光环缠绕的著名企业家、劳模变成了戴着手铐、站在人民法院审判庭上受审的“罪人”。

  在本次庭审中,三鹿集团是被告单位,田文华为第一被告人,副总经理王玉良、杭志奇及总经理助理吴聚生分别为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指控:三鹿集团及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等四高管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记者注意到,因三鹿事件深怀负罪感而在监视居住期间跳楼自杀未遂,导致双腿伤残的原三鹿集团副总经理王玉良,当天坐在轮椅上,接受法庭的审判。

  现年66岁的田文华,石家庄市正定县人,1966年8月毕业于张家口农业专科学校,1968年被分配到石家庄牛奶厂(三鹿集团前身)开始从事奶业工作。20年前,三鹿总部所在地还是一个远离市区的牛栏,有一群人在那里养牛。田文华到牛奶厂后起初当兽医,之后负责财务工作。1983年,田文华走上领导岗位后,将三鹿带上了快速起飞的轨道。在她的带领下,三鹿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厂逐渐发展成为集奶牛饲养、乳品加工、科研开发为一体的中外合资企业集团。

  也正是因为田文华的贡献,至2008年,三鹿奶粉已经连续14年产销量位居全国第一,液体奶进入全国前4名。三鹿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三鹿奶粉、灭菌奶被认定为国家免检产品,并双双荣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基于田文华对企业发展的突出贡献,她的职务也从石家庄市牛奶厂副厂长,变为石家庄乳业公司党总支书记、党委书记、总经理,石家庄三鹿集团董事长、总经理,曾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三八红旗手”等100多项荣誉称号,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是第九、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同时担任中国奶业协会副理事长、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等职务。

  对于田文华,三鹿的职工们留下的深刻记忆是,无论在企业内部的会议上、或三鹿自己编印的报刊上,还是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田总平时讲得最多的就是质量问题。“用她的话来说就是,不抓质量今天有饭吃,抓了质量明天有饭吃;不重视质量的员工不是好员工,不重视质量的领导不是好领导,不重视质量的员工不能当管理者。”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三鹿中层干部告诉记者。

  然而,就是这样一位昔日重视奶品质量安全的女董事长,却在2008年9月16日,因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曝光,被集团董事会按照章程和程序罢免了董事长并解聘其总经理职务,同时公安机关对其刑事拘留。而随着庭审的进行,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真相被一层层剥开。

  “三鹿问题奶粉”真相曝光

  公诉机关指控,早在2007年12月,被告单位三鹿集团就陆续收到消费者投诉,反映有部分婴幼儿因食用该集团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后尿液中出现红色沉淀物等症状。

  2008年5月17日,三鹿集团客户服务部书面向被告人田文华、王玉良等集团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了此类投诉的有关情况。三鹿集团于2008年5月20日成立了技术攻关小组。通过排查确认该集团所生产的婴幼儿系列奶粉中的非乳蛋白态氮含量是国内外同类产品的1.5至6倍,怀疑其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于2008年7月24日将其生产的16批次婴幼儿系列奶粉送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确定是否含有三聚氰胺。为了封锁消息,三鹿集团并没有向该中心说明送检的是自己的产品。

  2008年8月1日,河北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检测报告:送检的16个批次奶粉样品中15个批次检出三聚氰胺。至2008年8月1日,全国已有众多婴幼儿因食用三鹿婴幼儿奶粉出现泌尿系统结石等严重疾患,部分患儿住院手术治疗,多人死亡。

  2008年8月1日下午5点,时任三鹿集团副总经理的王玉良立即将检测结果向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文华进行了汇报。田文华随即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进行商议,王玉良就婴幼儿奶粉中检测出三聚氰胺以及三聚氰胺系化工原料、非食品添加剂,不允许在奶粉中添加的情况做了说明。会议一直开到第二天凌晨4点,最后作出如下决定:一、暂时封存仓库产品,暂时停止产品出库;二、由王玉良负责对库存产品、留存样品及原奶、原辅料进行三聚氰胺含量的检测;三、三鹿集团另一名副总经理杭志奇加强对原奶收购环节的管理;四、以返货的形式换回市场上含有三聚氰胺的三鹿牌婴幼儿奶粉。

  公诉机关指控,三鹿集团在明知其婴幼儿系列奶粉中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并没有停止奶粉的生产销售。在对该集团成品库库存产品、样品库留样产品三聚氰胺含量进行检测后,2008年8月13日,田文华与王玉良召开集团经营班子扩大会,并作出了新决定。一、库存产品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下的可以出厂销售,三聚氰胺含量10毫克/公斤以上的暂时封存,由被告人王玉良具体负责实施;二、调集三聚氰胺含量20毫克/公斤左右的产品换回三聚氰胺含量更大的产品,并逐步将含三聚氰胺的产品通过调换撤出市场。

  庭审中,随着公诉人的发问和原三鹿集团副总经理王玉良等被告人的回答,当时三鹿集团的田文华等高管处理这一问题的过程得以再现:

  2008年8月13日,三鹿集团班子开会时,田文华拿出一份资料,称是欧盟关于食品中含三聚氰胺的标准,如将其换算成奶粉,每公斤中含20毫克三聚氰胺则不会有影响。王玉良提出建议,应在欧盟标准的基础上,再降低50%,这样会更安全。于是班子决定,对已经被封存的奶粉,三聚氰胺含量在10毫克以下的予以放行。但到了后来,由于市场的需求量越来越大,10毫克的标准便不存在了。

  被告人原三鹿集团副总经理杭志奇也在法庭上供述,由于担心消息泄露后将极大影响三鹿的声誉,所以决定对奶制品中含三聚氰胺一事严格保密,对外封锁消息将三聚氰胺称为“A物质”。这样就使得大批奶制品在明知含有三聚氰胺的情况下被放行进入市场。后经检测和审计,自2008年8月2日至9月12日三鹿集团被政府勒令停止生产和销售,三鹿集团共生产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72个批次,总量904吨;销售含有三聚氰胺婴幼儿奶粉69个批次,总量813.7吨,销售金额4756万元。

  公诉机关还出示了大量证据,最后发表了公诉意见,认为被告单位三鹿集团和田文华等4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明确,主观故意明显,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影响极为恶劣,应当严惩。

  法庭调查阶段,三鹿集团的诉讼代理人和四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都当庭表示承认。

  田文华承认,三鹿集团在8月2日第一次向石家庄市政府就有关情况进行了书面汇报,8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书面汇报,其间他们曾多次口头向政府汇报过。然而,在这么长的时间里,错误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致使许多孩子和家庭遭受了痛苦的折磨。

  控辩焦点:是主观故意还是疏忽大意?

  在接下来的法庭辩论中,三鹿集团作为被告单位,田文华等三鹿集团四名高管作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成为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

  三鹿集团的辩护律师认为,三鹿集团并无犯罪的主观故意,只是由于疏忽大意,不负责任进而造成严重后果,最多属于责任事故罪。况且事发前,国家并未将三聚氰胺作为食品检验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也加大了当时三鹿集团在处理此事上的难度。三鹿集团主观上没有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的故意。此外,三鹿集团在事后不但积极查找原因还采取了一系列积极补救措施,如采用欧盟的标准,最大程度地减少和挽回损失。

  被告人田文华的辩护人则表示,目前世界卫生组织对于三聚氰胺的毒性正在进行研究,其是否有毒尚未定性。至今也未能看到有关权威机构鉴定这些孩子死亡的直接惟一的原因就是食用了三鹿企业所生产的奶粉。

  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一一予以反驳。

  公诉人指出,从原三鹿集团提取到的所谓欧盟标准来看,其只不过是新西兰方面传过来的未经中国任何部门认定其真实、有效、科学的一个材料而已。应该说只能是一个研究机构的初步意见,其权威性有待论证,有待国家政府的认可。在没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情况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但前提是企业标准不得有害人体健康,企业必须将该标准上报主管机关审查备案。

  公诉人提出,所谓的欧盟标准中对三聚氰胺的含量要求,主要是考虑三聚氰胺可用于生产食品的包装材料,因此,食品中可能会含有微量三聚氰胺,而三鹿集团是知道自己使用的原奶中有人非法添加三聚氰胺,这种行为是我国法律不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私人制定标准只是为自己销售问题奶粉大开绿灯。人为添加是不能适用此标准的。

  公诉人特别强调:三鹿集团决策层在2008年8月1日已经知道产品中含有三聚氰胺后,还采取保密措施,继续隐瞒真相,以“A物质”欺瞒群众。从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三鹿集团在2008年8月对库存产品和留样进行了检测,其自行检测结果是几乎所有的产品都含有三聚氰胺,有的批次甚至高达每公斤6000多毫克。这是一个什么概念呢?这个含量高于三鹿集团自定质量标准三百多倍,高于我国现行标准的近六千倍。但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三鹿集团仍然在采取所谓的“商业运作方式”召回产品,其所谓的采取措施,充其量不过是一种姿态。从其实质上讲是出于利益考虑的行为,是视消费者健康权与生命权于不顾,是漠视公民生命健康的恶劣行径。

  法庭辩论进行了大约3个小时。

  庭审结束前,66岁的田文华在作最后陈述时流下眼泪,她痛悔地说:“三鹿奶粉事件,我身为企业的主要领导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我愿接受法律对我的一切惩罚。如果因为对我的惩罚能换回消费者,特别是患儿的健康,再重的刑法,我也甘心情愿!”

  王玉良也在法庭上痛哭失声:“想到那些因食用三鹿奶粉而患病的众多婴幼儿,给许多家庭造成了很大痛苦,我感到万分对不起这些患病的婴幼儿及家长。”

  三鹿事件能否为人们敲响警钟

  一场问题奶粉事件令三鹿集团将近五十年的“生命”戛然而止。尽管法律已经对他们作出公正的判决,但是人们在扼腕叹息之余,留下更多的是反思。

  分析人士指出,不管田文华昔日有着怎样的口碑,她终究是商人。在利益与道德的博弈中,田文华选择了企业利益,放弃了社会责任。此前不久,一项2605人参与的在线调查显示,53.4%的人认为中国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在选择原因时,74.5%的人选择了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监管力度还不够;74.0%的人认为原因是社会上对企业的监督和制衡的力量都很弱。

  “田文华和三鹿的骤然崩溃,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最主要的是一个企业家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大潮下,许多企业家可能都相信,把企业做大、做强才是硬道理。出于对业绩的追求,一些企业家对道德和法律缺乏敬畏,甚至为此不择手段,缺失了做人的最基本的伦理自觉和法律意识。”一位分析人士说,从长远来看,市场机制不可能容许一个人以牺牲他人尊严、权利的方式增进自己的利益,社会最终必然也会用法律机制严惩这些行为。

  “好牛奶自己会说话”,多年前,三鹿集团就打出了这样的广告语;同理,不好的牛奶也一样会说话。三鹿的倒掉和田文华的“惨摔”给企业家们留下了这样的启示:任何时候,一个企业都不能迷失自己的方向——丧失社会责任感。

  (摘自《法制与新闻》)

【编辑:王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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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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