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摘》文章:地方行政潜规则观察——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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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文摘》文章:地方行政潜规则观察
2009年05月12日 13: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声明:刊用中国《中华文摘》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文/郭剑鸣

  说起行政潜规则现象,人们的感触往往溢于言表。市井、官场和学界都常以此为谈资,但大家对什么是行政潜规则并没有定论,人们常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来形容地方政府行政过程中存在的潜规则现象。

  其实,在中国特有的传统人情文化土壤和当前社会转型的双重烘托下,寄生在正式行政规范中的潜规则,不论是在发生的动因、存续的形态,还是在衍生的政治风险方面都要复杂得多。它们侵蚀正式规范的权威,滋生政治腐败,扰乱行政秩序,阻碍依法行政的进程。因此,要洞察、理解和改善地方政府的行政过程,就不能只注重正式行政规范的建设,而漠视行政潜规则的整治。

  地方行政潜规则百态

  当下,地方政府行政行为中值得警惕的潜规则现象主要表现为:

  其一,“公地悲剧”。“公地悲剧”是哈丁描绘的个体理性选择最终导致集体面对公益时的非理性结局,后来逐步演化为一些公共部门进行“外溢”性决策时的潜规则。比如,昆明滇池和无锡太湖的蓝藻化就是“公地悲剧”的样板。由于湖水治理的益处是开放性的,大家享用的,而治理的成本主要由排污单位承担。于是,谁也不愿先减排、多付出,而宁愿眼睁睁看着湖水蓝藻化,一起受害。

  其二,“搭便车”。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对需要多方合作治理的事务、共同建设的设施,常常用不支付成本而坐享其成的招数。台面上大家约定共同行动,一方总希望另一方先动,好借点力、省点事;而另一方也总防着对方占便宜,结果,共同行动变成共同不动。比如,省际、市际、县际交汇地区的社会治安,就常常成为被人遗忘的角落,本该连接的公路也要好事多磨很长一段时间。

  其三,“屁股决定脑袋”。地方政府在确定发展什么、如何发展、用什么人等重大问题时,一定程度地存在“唯上”现象,跟着上级政府或领导的喜好来制定发展规划,有的甚至挖空心思来揣摩领导的兴趣和意图。在同级班子中,“一把手”决策几乎成了隐性约定,而一些领导也喜欢用“不换脑子就挪位子”来强化其权威,使得“上行下效”现象形成恶性循环。某地级市在换届调整干部时,就出现组织部门按程序三次提出拟人名单,而三次被书记推翻的情况,其原因是书记想提拔的人不在名单上。结果,组织部和分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费尽心机揣摩到书记想用的人,这个名单才被通过。

  其四,“阳奉阴违”。一些地方官员表面上并不排斥显规则,甚至可以说十分重视,大会讲小会提,并且不断丰富显规则内容。但他们丰富显规则的目的却不是为了维护、践行显规则,而是为了用它装门面,说给上级听、社会看。还有的地方专挑显规则中有利、便利的部分宣传、执行,对其中不利或不易执行的部分避而不谈,或浅尝辄止。

  其五,“好大喜功”。由于评价干部过于注重“政绩”,一些地方在上工程、搞项目时,已形成了要么不搞,要搞就尽可能做大的决策思维。比如,前些年建音乐喷泉广场成风,但怎么建才有轰动效应呢?各地便展开“一大二高三长”的竞争。广东河源市、天津、洛阳、哈尔滨、南昌、北海银滩、北京中关村等地,先后建成了最高、最长,或者喷头最多的喷泉。

  其六,“三不管”。一些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在履行其分内职责时,形成“群众不上访,不管”、“媒体不曝光,不管”、“上级不批示,不管”,即所谓的“三不管”潜规则。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孟连胶农事件、出租车罢运事件等,当地政府都是在被动中接招的。

  其七,“标新立异”。“新官上任三把火”,一些地方甚至将新官能否提出什么新异的发展招数,作为判定其工作水平和能力的重要标志。新官为了在新的地方快速站稳脚跟,也往往在出新招上狠下工夫,希望通过出台新政策,制定新规划来产生新政的局面。仿佛新班子提不出什么新思路,就压不住阵脚。结果,每个新班子都有临危受命之感。没新招,甚至根本不需要什么新招,也非得弄出点新花样。不管前任的功过是非,后任改变前任的思路和政策,似乎是理所当然的事。

  其八,“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一位县委书记曾形象地描绘过,这一潜规则的作用机理。他透露说,“干部提拔使用是有周期律的。”“以乡镇一把手为例,他的提拔调动就像部队的步兵移防,先从小乡镇调到大乡镇,再从大乡镇调进城。什么时候该调动了,他心里很清楚。”他还用该县修路的例子,为这条潜规则作了附注。在干部调整后的次年,这个县几乎所有的乡镇都新修了路,而第3年乡镇换届,全县再没有哪个乡镇修路。因为,“乡镇干部们都在等着换呐,根本没心思干正经事”。

  潜规则何以能大行其道

  从本质上看,地方行政潜规则具有明显的利益驱动性特征。

  由于现行的监督制度基本上是重内轻外模式,对行政违规行为的查处主要依赖内部监督,但内部监督的主体与对象同属一个体系,有相似的工作环境,难免被行政潜规则同化和约束。特别在地方狭小的官场空间里,行政机构及其公职人员拒绝潜规则行事所付出的代价,在通常情况下要远远大于遵循潜规则行事可能得到的利益。上面所列之“公地悲剧”现象、“上行下效”现象和“不告不理”现象,都属于利益驱动型的行政潜规则。

  从形成过程来看,行政潜规则的普及,是一个不断外卷化的放大模式。起初,它往往只是很小的圈子(比如老部下、同学、战友之间)内认可的一种处置公权力和公益的方式。但随着这个小圈子掌握的行政资源越来越多,并对圈子外的机构和个人产生强大的吸附力,而圈外成员开始并不明白圈内的潜规则,他们在向圈内靠近时,可能采取显规则的模式,在他们一次次靠近失败后,其中一些人就会尝试另类方式探听和接受潜规则,进入圈子分享资源。比如,那些热衷去“跑官、买官”的公职人员,并非一开始就采取这样的方式。

  地方政府在政策执行中的“阳奉阴违”现象,也是多次经验试错后形成的认识。比如,在执行减排这样具有明显外溢性的环保政策时,需要上下左右齐心协力才能奏效,如果其中有一方采取“搭便车”的做法,就会稀释其他方减排的成效,“搭便车”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推倒他方做环保的信心。久而久之,一些地方在执行外溢性政策时,采取雷声大雨点小的方式,就成了该领域的潜规则。

  同时,对地方行政法律法规的变通,也会滋生潜规则。变通的目的就是,怎样更简便、更有利为特定的地方、部门、团体乃至个人办事。在制度实施中,执行者在未得到制度决定者的正式准许,未通过改变制度正式程序的情况下,自行改变原制度中的某些部分,从而推行一套未经合法程序变更的制度安排。变通后的制度与原制度,有的仅保持着形式上的一致,有时则仅采用和原制度相同的话语系统,表面上受与这套话语相联系的意识形态等因素的约束,有时则断章取义,貌合神离。

  另外,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所特有的制度漏洞,也会生长出很多潜规则。潜规则之所以能够附着在显规则背后,潜藏下来,很大程度就是因为显规则本身有缺陷。这些缺陷有的是客观环境制约的,有的是制度建设技术造成的,更多的是人为曲解的。

  比如,我国的行政法规有的方面搞“一刀切”,有的方面过于原则性,还有的方面又赋予地方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无论哪种情况都极易催生行政潜规则。“一刀切”往往使显规则难以适合各地的实际,这就迫使地方去寻找变通的办法;过于原则性导致显规则含义模糊、操作性差,地方也不得不另定规则;而如果显规则赋予地方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就更不易控制潜规则的滋生。比如,地方行政目标制定中的“好大喜功”现象,行政方式上的“标新立异”现象,和“一年看,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任期现象,就与现行的行政考绩机制、评价机制存在的偏失有关。

  治理行政潜规则之策

  如果听任这些潜规则在地方行政中膨胀起来,正式的法律、制度和规定,就不能发挥应有的社会管理功能。那么,如何整治行政潜规则呢?俗话说,解铃还须系铃人。行政潜规则盛行的根源在于,其向循规人所提供的机会和利益,所以整治就应该从断开这个利益供应链做起。

  首先,培育以合法性为内核的制度文化,破坏行政潜规则生长的文化环境。显规则与潜规则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前者是合法的,后者是不合法的。何以会有那么多公职人员和民众认可或被动接受不合法的潜规则?原因自然是多方面的,但关键一点还是合法性意识薄弱。

  在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的头脑中,还没有形成合法性的思维,还没有追问自身权力、地位和利益来源的合法性的习惯,还没有养成“对事不对人”、坚守制度底线的工作作风。一般民众的心中也没有普遍确立,以合不合法作为待人、接物、行事的标准,人们很少也没有条件去甄别,政府行为中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哪些官员的行为是代表政府真实意志的行为,哪些官员的行为是他们私下意志的产物。

  培育以合法性为内核的制度文化,一方面,要在全体公民中树立以合法性为底线,来评判和认可行政规范的效力的思维,而不是单纯以有利、有效、简便,来评判和认可行政规范的合法性;另一方面,要建立定期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机制,任何行政潜规则都要通过行政行为展现出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以起到过滤行政潜规则的作用。

  其次,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加快阳光政务工程建设,使行政潜规则无处隐身。行政潜规则之所以能长期隐藏于显规则身后,人们深受其害,又揪其不出,打它不着,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对行政潜规则现象的监督还存在死角,政务公开还不充分。行政潜规则正是在这样一种内部打不痛,外部打不着的“温床”中孵化成长的。

  要强化监督,真正抑制潜规则的蔓延,必须让内外监督两个轮子都转动起来。行政内部监督体系要从隶属关系、人事权、经费等方面,完全脱身于地方,直接受命于国家监督机构,采取特派员的形式进驻地方,从制度设置上尽可能减少监督体系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扯上关系。要对地方监督体系建立问责制,在经常发生随意违规、曲解规范、私定规则现象的地方,对监督机构长期发现不了、处理不力的,要追究监督机构的责任。

  行政潜规则造成的危害,最终都会转嫁到社会公众身上,社会公众最有监督行政的激情。但由于沟通渠道不畅,他们往往不清楚哪儿受到了不公正的对待,更不清楚隐藏其后的潜规则因素。因此,要充分挖掘出外部监督的能量,关键在于政务公开、信息对称,沟通渠道畅通和监督权利得到保障。只有让社会公众对显规则充分知情,他们才知道如何去防范潜规则的侵害,并与之斗争,形成对潜规则的内外部监督夹击态势,其藏身的空间才会逐步缩小。

  第三,提高行政立法和制度设计水平,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一方面,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工作,缩短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的周期,提高显规则的科学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充分尊重各地的特殊性,在与地方实际关联紧密、普适性不高的行政立法领域,国家应向地方下放行政立法权。

  第四,进一步明晰政府行为的合理界限,防控行政潜规则的危害性越界放大。经过数次行政改革,我国的政府模式已走出了“全能政府”的阴影,但对于哪些领域应该由政府履责,哪些事务应该由社会自治,还是比较模糊。这客观上为公权力创设了更大的潜在寻租市场,也迫使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保持着对公权力的设租需求,留下了广阔的交易空间。

  政府权能越大、公域与私域的边界越是模糊,官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就越大,民众就越离不开“市长”。其结果是,政府职能、官员权力的“灰色地带”增多。明晰政府行为的合理边界,可以最大限度地缩小权力寻租和民众设租的范围,枯竭潜规则泛滥的利源,对整治地方行政潜规则有釜底抽薪之效。

  (摘自《决策》)

【编辑:王忠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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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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