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文摘》文章:警惕住房公积金成为鸡肋——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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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文摘》文章:警惕住房公积金成为鸡肋
2009年12月18日 13: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声明:刊用中国《中华文摘》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文/《瞭望东方周刊》编辑部

  最近,一个以住建部副部长齐骥牵头,住房公积金监管司、住房与改革发展司和政策研究中心等相关司局一把手参与的调研小组,开始调研十年房改的得与失。这让议论了一年之久的“二次房改”再度升温。舆论的焦点是——今后怎么走,是大改还是微整?

  二次房改是否启动,真假难辨。而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似乎为解决保障性住房建设投入不足带来若干曙光。

  《实施意见》的基本思路是将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一部分,以相对于商业贷款更加优惠的利率投向保障性住房建设,一方面提高闲置资金的利用效率、获取更大收益;另一方面也可提高企业投资积极性,缓解地方财政及企业部门对保障性住房投资不足的状况。立意虽好,若缺乏相关配套措施,执行中可能事与愿违。

  首先,此项支持性贷款可能挤占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资金利用机会。《实施意见》虽已规定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贷款额度在公积金结余的50%以内,但2008年年末全国住房公积金运用率(个人贷款余额与购买国债余额之和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为53.54%,这还是当年房价遇冷之后的状况,2007年末甚至达到57.05%。试点城市的运用率很可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意味着,如果把50%的限额用足,即便把购买的国债(仅占缴存余额3%左右)全部出售,也满足不了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需求。

  考虑到《实施意见》规定的优惠贷款年利率比商业贷款年利率低0.6~1.6个百分点,开发商有非常大的动机与地方政府合谋“把政策用足”。《实施意见》授权“试点城市人民政府负总责”,作为缴款人的个体实际上无法形成组织化的“抗衡力量”,所谓“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在制定试点实施方案时,必须征求缴存职工意见”按惯例必流于形式,这实质上削弱了公积金缴款人作为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应有权益。

  其次,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可能造成广泛的社会不公。按照现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为职工个人所有,“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而《实施意见》用公积金来支持保障性住房,不啻是顾及了地方政府、开发商和保障性住房利用者的利益而损害了广大公积金缴存者的利益。当公积金缴存者在当地没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改造项目安置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时这种不公尤其明显。

  进一步看,缴款者作为公积金所有人直接承担了保障性住房投资的风险,而《实施意见》并未对承担风险而获得的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说明。然而,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24号文件以及住建部、财政部和发改委《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的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这使得风险的直接承担人不能因为其承担的风险而得到任何的补偿,对其而言是双重的不公。现行法律规定不能合理解决这些不公平因素,一旦投资出问题,可能引起社会广泛的不满和不稳。

  第三,作为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从事保障性住房投资蕴含较大的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投资是高度专业化的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可能满足辨识和控制风险的需要。加之作为事业单位,管理中心又高度依赖于地方政府,像郑州把经济适用房建成别墅之类的“投资项目”,管理中心基本不具备控制操作风险的能力和意图。进一步而言,公积金管理中心也不能借助衍生金融工具控制信用风险,一旦发生违约,中心维护风险实际承担者利益的能力非常有限。

  《实施意见》为“房改”的进一步推进提供了一种可以尝试的道路,要发挥出预想的作用,配套的设施和制度必须详加考虑,对制度上可能的漏洞应先以围堵,否则住房公积金还可能成为少数人牟取私利的手段。除此之外,如果“房改”以改善包括最不利境况那部分居民在内的全体民众的居住条件为目的,那么更应当强调地方政府的责任。对其而言,抓住中央刺激投资计划的机会,大力调整产业结构降低地方财政对土地出让金的依赖,从地价上限制对房价的推高,才是将整体房价限定在合理范围之内的长远之道。

  (摘自《瞭望东方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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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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