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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相约殉情男溺亡女临死逃生 被判赔偿8万

2008年11月10日 10:28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据《重庆晚报》报道 一对婚外情人相约跳河自杀殉情,临死前女子逃生,男子溺亡。男方家人将女方告上法院。上月底,重庆市四中院终审判决,女方应为男方的死担责,赔偿8.2万余元。

  二人相约跳河自杀殉情

  2004年初,在重庆石柱县一单位工作的张晓起(化名)和同事、27岁的白兰(化名)成为情人。此时的张已经结婚,并有一双儿女。二人的恋情双方家人均不清楚。

  这样的关系保持了几年后,张晓起开始疏远白兰。

  去年8月11日晚,张、白二人相约在滨河公园见面。白提到和张的关系,二人产生矛盾。白兰声称,死也要跟着张晓起。后二人相约跳河,自杀殉情。

  次日凌晨3时,他们来到河边,跳进河中。二人在河中挣扎,大喊救命。白兰挣扎爬上了岸,没有呼救,也没有报警。后张晓起溺水而亡。

  男方家人起诉女方索赔

  张晓起的家人获悉此事原委后,将白兰诉至石柱县法院。诉状中称,两人相约自杀,但在张晓起有危险时,白兰采取放任态度,让张晓起溺水而亡,其对张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开庭时,白兰回忆跳河的情景说,两人跳河后都后悔了,不停地喊救命,但因夜深而无人施救。

  白兰称,两人相约自杀的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呼救和报警也不是她必须承担的义务。在夜深人静的情况下,她上岸后就是呼救了、报警了也不起作用。

  石柱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白兰上岸后由于怕承担责任而未呼救和报警,对张晓起的死有一定过错。

  今年6月,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赔偿金为29万余元,白兰承担3成责任,共8.8万元。

  女子被判承担3成责任

  张家和白兰提起上诉。

  张家认为,白兰应承担主要责任,承担赔偿金额的6成。

  白兰认为,她对张晓起的死既无违法行为,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赔偿。

  重庆市四中院认为,二人共同实施自杀过程中,白兰临时后悔逃生后,应呼救和报警,想方设法救张晓起。

  主审法官解释,这种义务不是法律的明文规定,也不是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而是基于白兰的行为给他人的生命构成危险。

  10月底,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认定赔偿金为27万余元,白兰承担3成责任,金额为8.2万余元。

编辑:张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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