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产品也能“明码标价”? 最高可罚20万元
2008年12月15日 10:52 来源:信息时报 发表评论
近日,广州市物价转发了《广东省物价局旅游价格管理办法》,再次强调旅行社旅游价格应当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并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对旅游价格予以公示,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而“收费标准”必须是具体的收费金额,不能用模糊性的标示,如“多少元起”等,如旅行社违反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或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最高可罚20万元。
其实旅游本身就是一个含有很多价值需求的服务,即使制定了的所谓“明码标价”最终也会因“差强”游客“人意”而屡遭投诉。其实,每趟出游都涉及了“食、住、行、购、娱、游”6大要素,而且还分淡旺季包括地接社的费用等,如果真的要把每条线路的众多项具体内容全部以“价目表”形式公开标示,真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对于“明码标价”是否能够有效落实,值得我们思考。记者 李杉
【编辑:赵惟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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