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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 七旬老妪告倒亡夫情人

2003年01月16日 14:37

  中新网1月16日电 南京秦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奇特的官司:一个是长年患病的结发妻子,一个是相濡以沫的“亲密爱人”,两个与朱某有着密切关系的女人,在他生前相安无事,却在他死后打起了官司。

  据扬子晚报报道,今年已经75岁的肖老太是朱某的妻子,不幸的是早在1976年起肖便患上精神分裂症,长期住院治疗,两人保持着一份名存实亡的婚姻。1985年,朱某与于某相识,不久便悄悄地在朱单位分配的南京市金沙井一所平房内同居。

  1998年2月,开发公司依法对金沙井地区进行拆迁。2000年5月,开发公司与朱某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以安置公房的方式安置朱某夫妇大明花园一套住房。随后朱某与于某搬入新居居住,2001年6月朱某因病不幸去世。朱某去世前留下遗嘱,指定大明花园房屋由于某继承。

  2001年12月,肖老太的法定代理人来到秦淮区法院,以开发公司为被告,于某为第三人,起诉要求于某将房屋的租赁合约交出,并由自己与开发公司签订租赁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明花园房屋系被告开发公司安置给朱某夫妇的,原告肖老太作为被安置人,与朱某共同享有对该房的使用权。因房屋系朱某作为家庭代表所承租的公房,所以朱某对该房仅享有使用权,并无所有权,非经出租方同意,朱某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故而,朱某通过遗嘱的方式处理公房承租权的行为无效。

  法院同时还指出,一夫一妻是中国《婚姻法》所规定的基本婚姻制度,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于某与朱某的同居行为是非法行为,于某也不属于朱某的家庭成员,当然没有对继续承租房屋的权利。

  秦淮区法院最终判决于某将大明花园房屋租赁合约交付肖老太,并由开发公司与肖老太办理租赁合约变更手续。(秦法)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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