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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起诉商业贿赂 法院却判处龚建平受贿解读

2003年01月30日 07:01

  中新网1月30日电 足球裁判龚建平受贿案判决结果出来后,有人表示不理解:为什么检察院起诉的罪名是商业贿赂罪,法院却判了受贿罪呢?对此,中国青年报采访有关人士,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解读。

  四川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博士生周洪波告诉记者,这种判法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范围内并无不妥。因为我国法律采用实体主义,注重对犯罪的打击,追求结果公正。只要定性准确,法院就可以在检察院起诉罪名之外予以判罚。而英美法系国家采取“诉因主义”,要求法官必须在起诉范围内判罚,因为这是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持法官的消极公正。周洪波介绍说,前些年重庆綦江虹桥垮塌案中,就有一个被告人当初被起诉玩忽职守罪,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此人不具备该罪的主体身份,就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他判罚。

  “我国这种判法有一定好处,应给予肯定。如果禁止在起诉范围外判罚,检察机关就会重新起诉,而被告人关押在看守所,随着起诉时间的延长,羁押的时间也会延长,这对被告人不利。当然,这种做法也要审慎处理,不能随意滥用。”周洪波说。

  就龚建平被判之罪,清华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副教授周光权博士表示认同。周博士解释说,在我国,足球管理中心和足协实际上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其担负的主要职能之一就是对足球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将足协这个半官方机构认定为国家机关完全没有问题。”周光权说。

  周博士认为,足球裁判工作,实际上是接受足协委托从事公务。而不是劳务,因为这种公务带有管理、裁判和决断的性质。“我们不能看着裁判是在草地上跑来跑去就认为他不是从事公务。实际上,我们应当看问题的实质,裁判工作的实质就是决断,是一种公务。”周光权教授说,在德国,法律就明确规定裁判员、公证员等人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是受贿犯罪。


 
编辑:宋方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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