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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

2003年01月30日 09:09

  中新社北京一月二十九日电(记者刘长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做好公益广告。

  通知说,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合理安排好公益广告的制作和发布。广播、电视媒介每套节目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全年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百分之三;平均每天在十九点至二十一点时段每套节目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应不少于该时段发布商业广告时间的百分之三;报纸、期刊媒介每年刊出公益广告的版面应不少于发布商业广告版面的百分之三;发布商业广告的互联网站也要按照商业广告百分之三的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通知要求发布公益广告时,应当认真审核内容,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的,一律不得发布;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不得标注商品(服务)名称以及其他与企业商品(服务)有关的内容;法律、法规、规章对商品(服务)的广告宣传作出的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应严格遵守。

  通知称,电视公益广告画面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显示时间不得超过五秒,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三秒。报纸、期刊、户外公益广告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报纸、期刊、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通知明确,实行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检查制度。各媒介单位每季度要将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对各媒介公益广告刊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指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户外、店堂、地铁车站、交通工具发布公益广告。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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