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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回眸:中国法律体系特色何在?

2003年02月20日 06:15

  中新社北京二月十九日电题:中国法律体系特色何在?

  中新社记者 张朔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如今已初步形成带有本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全国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员乔晓阳日前在接受采访时,阐述了此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其中,这样几个关键词值得关注——

  “邓小平理论”:中国法律体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特别是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确定了其性质和发展方向。

  “三个代表”:它的要求是中国法律体系的根本出发点。

  “阶段性”:这一法律体系既有前瞻又有余地。乔晓阳解释,中国法制建设还在发展之中,有些规定在一个阶段内适用,但可能会随着改革的快速进展而作出相应修改。

  “继承与借鉴”:中国法律体系继承了本国一些优良的法律传统,同时借鉴了国外的有益经验。

  “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相结合”:鉴于中国幅员辽阔、发展参差,有的规定过于具体就难以在全国统一实施。因此,在制定原则性法律规定的同时,地方人大还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去年召开的中共十六大,对“中国特色”进一步提出要求——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社会全面进步、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

  权威人士指出,本届立法机关已经在这三方面作了很多工作。

  关于适应市场经济和入世要求,本届立法机关完成的大工程之一,就是将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部法律合并,制定出一部大合同法。此外,规模宏大的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也在本届任期内开始进入审议程序。

  乔晓阳更明确表示,今后在立法方面要严格遵循世贸规则三个基本要求,法制统一,公开透明,非歧视。

  关于适应社会全面进步,乔晓阳特别谈到中共十六大第一次提出的政治文明。他说,政治文明的核心是民主与法制,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和深度是其最集中表现。二十多年中国立法一直遵循这一原则。今后,还将按照这个要求修改相关制度。

  从一九九八到二00三,中国立法走过承上启下的重要五年。在此基础上,中国人距离到二0一0年拥有完备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更近了一步。


 
编辑:叶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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