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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老教师被置留派出所自杀身亡 家属索赔21万

2003年02月22日 11:49

  中新广西网2月22日电 广西柳州市一退休教师廖某在派出所自杀身亡,家属认为是派出所在留置期间不作为所致,向该派出所索赔21万元。据南国今报报道,2月18日下午,柳州市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据了解,2000年5月1日晚8时许,家住柳州市长塘镇的廖某酒后因一货车停在自家门前,与司机发生了争执,并拦着车子不许开走。长塘派出所干警接到司机报案后,前来劝阻未果,于是将廖带回派出所,等他酒醒后再做笔录。不料,当晚11时许,家人来到派出所时,廖已经用自己的衣服在留置室上吊自杀身亡。

  对此,廖的家人于2001年11月19日以“长塘派出所对廖某限制人身自由导致其死亡违法和行政不作为违法”向原柳州市郊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两个诉讼内容不是同一种类,不能作为同一案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廖家人不服,提起上诉,柳州市中级法院于当年12月29日裁定继续由原柳州市郊区法院受理。郊区法院于2002年3月4日组成合议庭,并于当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5月15日作出“派出所对廖某盘问(留置)限制人身自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2002年11月4日,廖家人以“派出所关押廖某期间因无人看守,导致其自杀身亡是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向柳州市柳北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派出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14万,赔偿死者生前赡养的家属生活费6万多元。

  被告的代理人在庭上称,事发当晚10时许,派出所辖区内同时发生了几起案件,干警们接到“110”指挥中心的指令后,先后出警,当时所内仅留了一个民警值班。根据《治安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和《警察法》第9条规定,派出所在处理廖某的民事纠纷过程中程序合法。

  代理人强调,将廖带回派出所后,执法人员没有对他进行打骂或体罚,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经过柳州市三家司法机关法医验尸后得出的一致结论:“系生前自缢身亡”,与派出所的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毛梓林)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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