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5日电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昨日透露,北京某著名电视台聘用的临时记者宗某利用采访便利收受钱财案,近日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宗某以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据检察日报报道,宗某2001年8月应聘到北京某著名电视台广告经济信息中心信息部房产报道栏目组担任采编工作,去年9月底,受栏目组指派对浙江省东阳市一起房产纠纷作前期采访。在拍摄了原始录像后,东阳市吴宁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卢建新找到宗某,提出以10万元“摆平”此事,宗某从卢处取得10万元现金后离杭回京。
同年11月1日,宗某又来到杭州,以录像节目即将播出为由,向卢建新敲诈人民币50万元,由于被害人卢建新事先向公安机关报案,宗某被当场抓获。
经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宗某利用国有事业单位委派其从事公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贿赂,已经构成受贿罪,其中10万元受贿构成既遂,50万元受贿系未遂,依法判处宗某有期徒刑十一年。据悉,宗某已经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岳耀勇、薛萍)